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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在职业体育中的适用范围刍议

  2.9.制止转移资产的情形;
  主要是一些中小型俱乐部,或者平民球员涉诉时,不足以保证他们在判决生效后,可以很好地执行,因此,有时申请禁令制止转移财产是必要的。
  2.10.制止政府机构不适当的干预职业体育的案件;
  如果政府某一机构未能提供法定的服务,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行使政府职能,妨碍了职业体育组织和参与者的正当权利,当事人可以申请禁令制止。
  2.11.制止职业体育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其他反垄断案件;
  为应对政府部门、体育社会团体或者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其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反垄断法上均有适用禁令的法律依据。当然由于各国对反垄断的定义争议较大,因此,禁令在这一领域的适用无论是范围、力度、种类还是适用机构都有区别。
  2.12.制止侵犯职业体育参与者的宪法权利的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的方面是较多的,比如运动员种族、肤色和宗教信仰的歧视,男女运动员的平等权利保护,非法搜查私人体育场所,限制商业贸易,限制劳动自由和正当程序等等方面。
  虽然,法院可以受理这些案件的禁令申请,但是并不表示会当然的同意颁发禁令。如果有足够立法和判例否定原告的申请,法院还是会尊重既定的法律。比如在Brighton Athletic Club v. McAdoo 一案中,法官否决了当事人申请限制警察干预星期天进行比赛的禁令,法官说:“虽然禁止那些不干扰当地安宁的比赛没有很好的理由,但这是法律赋予而不是法官给予警察的权力,只要这个条文还保留在法律全书里,就不能否定警察的这一权力。”
  3.我国职业体育中颁发禁令的案件类型
  我国和西方诸国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经济水平,社会制度和法律传统均有所不同,我国各项法律制度均带有一定的特殊性,禁令制度也不例外。
  3.1.我国职业体育中颁发禁令的法律依据
  2000年以前,由于中国法上不存在颁发禁令的法律依据,因此之前讨论中国的禁令制度仅限于理论层面。直至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该修正案第二十八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法学界通说认为现行专利法61条的规定,在我国历史性的创设了“诉前禁令制度”,从而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又新增了一项制度保障。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这两个修正案均增加了与专利法61条相似的规定。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从而形成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上比较完整的诉前禁令制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年7月13日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禁令在职业体育中的适用终成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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