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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在职业体育中的适用范围刍议

  1.2.禁令的概念
  一般认为禁令(injunction)是英美法上的一种制度。也有学者翻译为“禁止令” ,或者“强制令”。由于当下学界基本以禁令指称,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采“禁令”一语。禁令在牛津法律大辞典injunction(强制令)条是这样被定义的:“一种衡平法性质的法律救济方法,据此可以命令某个人不得从事某种行为(限制性强制令);或命令其从事特定行为或事情(命令性强制令)。” 该定义将禁令视为一种法律救济方法,但是在国际私法学界一般是将禁令放在诉讼保全程序中讨论研究的,禁令仅是一种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当然也不否认禁令事实上的救济功能。而采救济方法说的学者则认为禁令是“根据法院的裁量(discretion)给予,诉讼当事人并不能作为权利(as of right)对此提出请求。” 笔者以为虽然学界对禁令的性质有分歧,但是在就禁令可以发展司法制度,维护司法公正的功能方面能够达成共识。
  1.3.禁令的历史渊源
  在禁令产生之初,它不用于保护人身权利而仅用于保护财产权利,这一限制起源于1818年的GeeV.Pritchard一案,这是与反映衡平规则的法言“衡平对人而为”(equity acts in personam)相悖的。 最初的认识是禁令适用于当事人间有合同关系的案件,晚近的司法实践已将禁令适用于侵权领域。“英国法院一般是认同侵权方面的救济,以金钱赔偿损失并非是完善/上佳。计算困难外,也常会是被告赔不出钱,或是被告不在乎赔钱,也要继续侵权,如去污染环境。所以,禁令去禁止被告继续或重复去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否涉及‘财产权/土地权’<proprietary rights>的侵权)会是法院毫不犹豫做出的。” 在美国,禁令还被用于约束政府和州的权力。论及与体育有关的方面,1314年4月13日,英国爱德华二世颁布禁令,禁止足球比赛。 这可能是有记载的最早的与体育有关的禁令,但这对于足球来说是否定性的。1778年夏,意大利的法布罗尼斯家族请求他们的社区长官禁止在他们家前面的公共广场上举行球赛,但是社区长官否决了法布罗尼斯家族针对球赛要求颁布一个禁令的请求。此案折射出体育活动似乎对邻近的财产有一定的法定使用权。 当然这两个案例与本文讨论的职业体育中的“禁令”比,已大相径庭。
  2.国外职业体育中颁发禁令的案件类型
  这其实是受案范围的描述。根据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的相关法律实践,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可以受理各种职业体育相关案件中的禁令申请。本论文限于篇幅,仅就司法程序中适用禁令的案件类型予以分析。
  2.1.有消极性或禁止性条款的违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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