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在职业体育中的适用范围刍议
Research on the Scope of Injunction Applying of Professional Sports
陈华荣
【全文】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代的主旋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中庸和谐的社会理想自然成为我们心驰神往的归宿。然而,经济的迅猛发展、利益主体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亦使既定社会秩序的均衡状态被打破,社会纠纷层出不穷,这显然与构建和谐社会是矛盾的,因此,如何解决矛盾,平息纠纷便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职业体育领域也不例外。1994年,在中国足球领域首开体育职业化先河。十多年来,我国的职业体育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光荣和梦想的背后,职业体育纠纷也不断的凸现出来。尤其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际性的体育商业赛事、国际职业体育人才交流和国际职业体育经济往来不断增加,伴随的是国际体育争议的不断发生。这不仅困扰了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也阻碍了职业体育的良性发展。作为有使命感的体育研究者,我们通过长期的关注和考察这一问题,认为职业体育纠纷的协调和解决应该从职业体育的特殊性出发,寻找符合体育运动发展规律的纠纷救济途径,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寻找既符合体育运动规律又符合法律运行机制的职业体育纠纷救济途径。本研究便是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开展和推进的。
1. 禁令概说
1.1. 国内研究现状回顾
我国法学界研究禁令的历史并不久远,其中沈达明先生对禁令制度展开了比较全面的研究,他的多部著作较系统地向我们介绍了禁令制度。尤其在《衡平法初论》一书中,对禁令的分类、适用原则、适用案件范围,以及禁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作了细致和独到的介绍。杨良宜先生的《禁令》一书,无疑是我国现在学界研究禁令制度最权威,最系统和最前沿的著作,所述内容几乎涉及禁令制度的方方面面。关于禁令研究的法学论文现在已比比皆是,但是基本都是围绕禁令与知识产权保护而论的,此处不再赘述。
国内关于禁令适用于职业体育的研究较为鲜见。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中国外交学院的苏明忠博士作为仲裁员之一,参与裁决了佛得角运动员昂德拉德诉佛得角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一案。这一案件也是体育仲裁院历史上第一个由中国仲裁员参与仲裁的案件。当天下午9点,负责处理该案的仲裁庭发布临时禁令,允许昂德拉德在仲裁过程中留在奥运村。 最早对美国职业体育中的禁令救济进行研究的是浙江大学的凌平教授,其研究角度主要在禁令对运动员权利的及时和全面救济。 湘潭大学的郭树理博士对职业体育中的禁令救济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包括禁令的概念、种类,时间问题、适用范围等。 山东大学的黄世席博士也在此领域有所涉及,但是以介绍性为主,没有展开专门的系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