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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中国学校体育法制探析

20世纪的中国学校体育法制探析


On the China School Sports Legal System during the 20th Century


陈华荣


【全文】
  1.前言
  20世纪的中国,经历了三种不同的社会制度,走过了三个不同的人类历史阶段。百年间,不同思潮激荡国人的心灵,不同政府关切民众的福祉,不同需要促进体育的发展。据国际体育科学和教育理事会(ICSSPE)主席Tepper博士1999年的调研:“在126个国家样本中的92%认为体育教育在法规上是有要求的。”体育(PE)这一基本的人权也进入了我国法制的轨道,尤其是学校体育法制这一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问题在我国终于得到了发展。国家开始运用法律手段对学校体育实施规划、指导、协调和控制,使学校体育在各个时期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为了总结历史经验,逐步制定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学校体育发展规律相符合的学校体育法制体系,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立法的发展轨迹作一梳理。因此,本文拟对100年来我国学校体育法制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教训作一探析。希望对我国学校体育法制有所了解,对我国学校体育法律的发展及制定有所借鉴。
  2.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文献检索法,整理相关论文30余篇、论著10余部和法规100多项,以逻辑分析方法和历史研究方法分析了我国20世纪学校体育法制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立法技术、立法程序和立法缺陷等方面,并得出了结论和建议。
  3.结果与分析
  对法制的认识有多种,包括法律制度说、合法性的制度说和民主制度说等几种,第二、三种学说由于赋予法制以价值内容,导致了理解上的缩小和扩大。有学者认为:“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是法律所规范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司法制度、执法制度,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制度的表现形态——法律,法律制度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 笔者同意这一观点,但是笔者以为法制中的司法制度和执法制度是就法律总体而言的,具体到学校体育法制并没有特殊的司法制度和执法制度,因此本文的论述主要围绕与学校体育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而不涉及一般意义的司法制度和执法制度。以下笔者按照历史线索先对学校体育法制状况作一梳理再行比较。
  3.1.1901年至1911年清末的学校体育法制
  3.1.1.1901至1904年的学校体育法制
  1901年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史称“清末新政”,1902年清政府开始大规模的“修律”活动,学校体育领域也有惠及。1902年清廷颁布《钦定蒙学堂章程》、《钦定小学堂章程》、《钦定中学堂章程》和《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等钦定学堂章程。各章程一般皆开宗明义,以“调护身体”为宗旨之一,并设定了具体的课程教法和规则,同时对“体操课”的场地、设施、服装和环境均作了一些规定。 因政治社会因素,各章程未及实行即被废止。1903年至1904年期间制定并公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奏定中学堂章程》、《奏定高等学堂章程》等奏定学堂章程。章程对“体操”教学的宗旨也开始转变为“强壮国民之气体”,已隐约可见军国民体育思想的苗头。该类章程规定“体操课”为各级各类学校必修课,内容以“兵式体操”为主,规定了体操课的课时,从而初步奠定了体育在我国教育中的地位。 也有学者认为颁布《奏定学堂章程》标志着我国近代新教育制度的建立,并从此确定了近代学校体育的地位。 《奏定学堂章程》一直施行到清王朝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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