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程序方面执行标准不统一,加之个别法院在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把关不严,前些年陆续暴露出差错案件: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滕兴善案……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共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的司法解释20件。
1、 纠防超期羁押,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专门受理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建立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机制,当年共纠正超期羁押25736人,超期羁押问题基本得到纠正。这是全国司法实践中范围最广、规模最大、涉及案件人数最多的清理超期羁押,极大地加强了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2、社区矫正。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2003年社区矫正{对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不适宜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矫正,促其顺利回归社会}在中国悄然出现。同年7月10日,高法、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是对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体现了我国多年来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它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现如今5万余陪审员与法官同权审案,一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务员说,人民陪审员是由外部人直接深入到司法内部来监督。“我们是实实在在参与审案,这种监督虽是无形的,但是很有效”。与此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在探索中稳步发展。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赋予公民以实际的监督司法权,尽管可能从某种程度上损害司法的独立性,但确实能对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错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项“权宜之计”仍然是为了实现司法独立--通过加强监督,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同时促进公平观念的建立,最终实现检察人员独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