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府协议供货的法律问题(连载二)——国内实践部门对协议供货的定义

政府协议供货的法律问题(连载二)——国内实践部门对协议供货的定义


谷辽海


【全文】
  在我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采购模式近两年似乎家喻户晓,但截止今日,对这种采购工具,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国家财政部并没有作出一个特别准确和权威的定义。在政府采购领域,人们每天似乎都离不开一个习惯用语“协议供货”;可是,政府采购部门都不能解释协议供货中的“货”字,都代表哪些采购标的?是否可以包括“服务或工程”?如果不包括,那么实际使用这种模式采购“货物或工程”的情形,又将如何解释。总的来看,国内“协议供货”的称谓并不能全面、客观、充分地反映这种新型采购模式的全部内涵。就我们在各地方所得到的相关文件来看,除了习惯名称,“协议供货”的实际称谓也有许许多多,如:“定点采购”、“定点供货”、“定点服务”,等等。
  为了更好地对这种采购工具的各种模式进行分析,我们不妨例举几个不同规定,分别予以比较。例子一: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所界定的协议供货,是指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国税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通用或特定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价)、价格折扣率(优惠率)、规格配置、服务条件等采购事项,并由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国税系统,统一与各中标供应商签署协议供货协议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由采购人根据部门实际需要, 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具体中标供应商、中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确定中标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并签订合同的一种采购形式。例子二,《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经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开招标后,可实行定点采购。例子三,《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所定义的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例子四,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的界定,协议定点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以协议方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供应商或商品的品牌和型号的一种采购形式。例子五,《珠海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称的协议供货,是指珠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统一确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按照规定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例子六,按照《齐齐哈尔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第一条所定义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从前述的六个例子来看,协议供货这种采购工具,没有特别统一明确的定义,所揭示的概念除了“协议供货”,还包括“定点服务”;不仅仅是指供“货”,还包括提供“服务”。除了四川的规定,其他五个例子所定义的概念中都含有一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固定协议书;在各个规定中,几乎都认为协议供货是集中采购机构为了获取某些货物或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从所有规定所界定的“协议供货”概念来看,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国内“协议供货”的采购方法也存在若干种模式,与国外一些框架协议有某些共同之处。不论是货物还是服务方面的采购,都包括两个阶段的采购,在第一个阶段都强调公开竞争,之后,形成一份初步的协议书;协议书中的供应商并非百分之百的最终成交供应商,协议书中的采购部门也不是最终的使用单位。这样一来,也就意味着,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还需要一份法律所规定的协议书,也就是正式的政府采购合同。该采购合同是在采购的第二阶段形成的,也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意义上的采购合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