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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协议供货的法律问题(连载三)——国外法律环境下的“协议供货”

  在美国,某些框架协议的运行模式可能与我国的协议供货存在某些类似之处,但对这类框架协议的称谓,美国与欧盟成员所规定的内容不同。根据1994年的《联邦采购简化法》和《联邦采购条例》的相关规定,美国在其政府采购制度中实施若干种框架协议的采购模式,由联邦政府中央集中采购机构总务管理局负责管理。类似欧盟政府采购法前述三种模式的框架协议,在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被称为:不定期交付合同(indefinite-delivery contracts)、不定量供应合同(indefinite- quantity contracts)、任务单合同(task-order contracts)、多项合同授予安排(Multiple Award Schedule)。从这些名称的字面上来理解,我们可能就会知道其运行模式,也能够或多或少明白“协议供货”的意思。
  《联邦采购条例》要求所有任务单和不定期交付单合同应当规定合同期限、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最高数量,还须规定根据此类框架协议即将购买的最低货币价值。对于达不到采购资金阈值、低于2,500 美元的小额采购,即所谓的“微型采购”,联邦采购机构可以向任何允许进入协议的供应商发出订单。尽管《联邦采购条例》规定,要求各采购机构使用多项合同授予安排办法所列出的金额进行采购,即直接向供应商采购阈值低于2,500 美元的数额的项目,但原则上采购实体可以使用任何供应商,而不论该供应商是否已被允许进入协议。因为这些“微型采购”一般都不属于联邦政府采购法所严格规范的范围之内。
  对于超出上述微型采购限额的订单,必须根据非常广泛的一套评审标准,采购实体选择报价最优的协议供应商。如果是多项合同授予安排办法管辖范围之内的采购项目,一般来说,联邦政府各实体必须查阅由采购部门选出的至少三个属于该办法管辖范围之内的每个供应商所报的价格,或者可以详细查看美国总务管理局控制的GSAA advantage 在线电子目录。
  从世界上众多国家政府采购法中所规定的框架协议来看,尽管有各种各样的采购模式,但实施这种采购模式所要达到的立法目标,在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这类日益流行的采购工具通常适用于采购实体重复需要的货物、服务或工程,如教课书本、医疗用品、电力供应、信息产品、维修工程、办公文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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