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按照国外的集中采购,尤其是实施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集中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多个采购人的需求,对某一方面的采购项目进行归类,比如预算金额40万元采购40台便携机或台式电脑,如果有二十个采购人都需要获取便携机或台式电脑,那么将要获取的产品,其采购价格肯定会有不少的折扣;如果只有一个或几个采购人,则折扣率可能就非常有限。面对85家协议供货商、18个不同品牌,进入采购第二阶段后,通常不是集中采购机构继续进行采购,而是由杭州市的各个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自行进行采购,实际上也就是过去的分散采购,只不过现在是以电子形式进行。具体的采购基本上就是采购人在控制和运作,且都有指定品牌之嫌,不论是财政部门还是采购中心,均没有将所有采购人所需要的同一品牌集中起来进行统一采购和管理,利用协议供货的采购模式降低采购成本。由此而来,集中采购机构变成了地地道道的电子服务提供商。而国外法律制度中的协议供货,到了我国完全变了形,又回归自由采购年代,协议供货的规模采购,再一次变成了零零碎碎的自由采购,没有了更好的折扣率,单个采购人只能在所谓的“最高限价”内进行采购。这样一来,协议供货就没有了任何的实际意义,反而是对政府集中采购的立法宗旨和效率目标的践踏,完全背离了《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故实践中,人们通常会说协议供货,其采购价格比一般市场上还要贵,这不能不说没有任何道理。在自由、分散采购的模式下,如果某个采购人在40万元的预算范围内,需要获取40台电脑,在85家协议供货商、18个不同品牌中就有了充分的选择权力,某个供应商如果想拿到最终的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另外支付一定的权力租金。否则,在没有任何有效措施控制的情况下,某个采购人能够凭自己的良心和社会主义的道德,为纳税人节约公共资金的可能性是极其微小的。
从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来看,协议供货的各种采购模式可以使一些采购实体与其他采购实体进行联合采购,通过集中采购机构将各个采购实体的采购需求进行归类,能够享受批量采购的折扣。在传统政府采购模式下,尽管各国政府的采购设计事先都是经过周密的规划和预算,但集中采购机构每年都会或多或少积压各式各样暂时派不上用场的供应品。实施协议供货的各种采购模式,犹如许许多多的生产车间或众多不同种类的工厂库房建在采购部门或使用单位的所在地,各种各样的供应品只有在需要时进行订购。这样一来,采购部门没有了过去的存货成本,不仅可以减少集中采购机构的仓储占地面积,减轻集中采购机构的库存压力,而且可以满足政府消费者的多样性需求,可以随时随地为使用单位或采购部门提供所需要的采购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