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2008年浙江省省级协议供货计算机中标供应商及供货商名单》的主要内容,我们首先分析其采购模型,然后再结合相关法律进行论述。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多个供应商协议供货,在采购的第一阶段,据称是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但我们看不到法律所强制规定的相应信息,例如:招标公告所应当载明的采购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采购数量、采购项目实施地点和时间等事项。由此表明,在采购的第一阶段,协议供货的众多采购人实际上只是虚拟的。换言之,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事实单位还不属于具体的招标采购人,要进入实际上的采购人,都还需要经过第二个阶段的采购,即某个或者若干个采购人通过“网上竞价采购”方法来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因此,第一个阶段的采购过程,实际上都是虚拟的预期中标供应商,或者说,是《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中的诸多潜在供应商,还都没有相对应的采购人,不能算是实质意义上的中标供应商,充其量只能算是投标供应商。因为没有中标合同的相对人,而中标供应商必须是商业资质、财务状况、投标价格、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各方面条件都比所有其他投标供应商更具有竞争实力的公司,且能够获得一定数量便携机和台式电脑的销售金额的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但没有经过第二阶段的采购过程,没有通过网上竞价,不可能在85家协议供货商中,确定任何一家中标供应商,也不可能在18个品牌中确定任何一个中标产品。
从招标采购结果的信息发布内容来看,实践部门所谓的协议供货中标结果公告,我们看不到有关中标公告所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例如: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等等。以上这些信息是国家财政部《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所规定的强制性要求,是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必须遵守的。可是,几乎所有的协议供货中标公告都没有中标总金额或单项金额、中标数量、具体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名称,等等。
在多个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模式下,在最终中标供应商确定之前,18个所谓的中标品牌、85家协议供货商,都还没有经过第二阶段的采购程序,都只能属于采购过程中的投标供应商和投标产品,但有关部门存在违规涉嫌指定品牌采购。在投标文件开启之前,也就是在第二阶段的所有投标文件正式开标之前,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投标的具体品牌、投标的最高价格或最低价格等所有投标信息,均必须为投标供应商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此项法律规定不仅仅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对于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来说也是一样的。而在协议有效期内,通过第二阶段的采购,采购人总共获取多少台便携机和台式电脑,究竟都有哪些采购人经过了第二阶段的采购,总共支出了多少纳税人的资金,究竟有多少个采购人获取单次采购数量40台或预算金额40万元以内的便携机或台式电脑,究竟是一个还是若干个供应商最终成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单次中标或成交的总金额是多少,究竟有多少个供应商最终被淘汰出局,是否已经给这些失败的中标供应商最终发出落标通知书,等等。前述这些信息不仅是国内政府采购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WTOGPA所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