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证明,这一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更好地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体现了民主监督的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保障诉讼民主和人权;二是有利于排除检察机关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起到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作用,也为防止检察机关办人情案、金钱案和“下台阶案”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三是有利于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也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观念、执法作风的转变,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一、监督主体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主体,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并经考察后确认的人民监督员。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0209名,其中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工人、农民、少数民族和妇女均占一定比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社会公信力。
二、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一)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拟撤销案件的;(三)拟不起诉的。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还监督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的。
三、监督程序
规定采用排序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个案监督,并推举一人主持监督。主要程序为:1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和出示主要证据,并说明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2人民监督员向案件承办人提问,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和本案律师的意见;3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意见。
四、监督保障
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检察机关不得扩大或缩小监督范围;不得诱导、控制、规避监督;不得干扰监督、泄露监督评议和表决情况。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直接促进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赞同。《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地防范了违法办案,保证了办案质量。”2005年我国首次发表《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
四 政协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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