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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监督中的道德性诉求——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政协制度之比较研究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组织的这种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
  除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曾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外,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从一开始就具有这种性质。虽然不同历史时期对人民政协性质的具体表述有所差别,但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始终没有变。
  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具有其他组织所不具有的以下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尽最大可能地把一切可以团结、联合力量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之上求同存异。二是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各民主党派可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银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履行各项职能,积极促进中国各党派间的团结合作。三是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三 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历史不长。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尤其是外部监督,是社会各界包括检察机关自身一直十分关注并致力解决的重要问题。“监督仅仅出自于内部是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将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外部监督,并且是针对个案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3年10月起在天津、河北等10省(市、区)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后经中央批准,又决定于2004年10月起在全国试点。到2005年底试点院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0%以上。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和内容表明,它同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一样,是公民参与司法工作的有效形式,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是继人民陪审员制度后我国司法民主化的又一大进步。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雅典和罗马,是一种为了防止法官专断、试图反映民主观念的制度。陪审制度的确立,对于弥补职业法官难以保证司法独立这一不足,非常重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同样也是为了防止检察官专断,在检察工作中尽可能体现司法民主,保证检察官免受法律以外因素影响,从而实现办理案件的独立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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