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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敏感你敏感——“敏感问题”之法辨

  第二类敏感问题,则存在于前文所列权利斗争之另外一种样态,即私权与公权斗争时。因其风险大、胜算小,故私权于自卫反击而对抗公权时,通常会吃败仗,不免一塌糊涂。公权主体要么借助问题之“敏感”而使私权主体诉求销声匿迹,要么则强行启动公权力量镇压私权主张之势,使私权主体输个精光,落得一地鸡毛。所以然者,依旧因问题属“敏感问题”。生在特定社会,长在特定环境,会发觉此类问题不计其数。例如,拆迁法律渊源并不少见,所定权利义务条文,亦发育正常,丁丁卯卯,清清楚楚。然而,拆迁行为中,被拆迁方之权益是否均顺利受到公正待遇,则不便作出非常肯定之回答。一旦失去权益未恢复,则为权利而斗争在所难免,途径不一,上访为多。私权无小事,本应妥贴解决者,因前期未决招致事大,故又转化为敏感问题。此间官官相护、官商勾结之丑恶表演,在所难免。而正是此类拙劣表演,最易惹怒黎民。再如,公权主体对私权有直接欺负而又企图掩盖者,更有理由直接界定为敏感问题。
  上述二类敏感问题皆与私权有关,但因公权容颜无光,故非作敏感问题处理不可。其实,还有一类敏感问题,即所谓国家大事。国家历来无小事,故未闻所谓“国家小事”之说辞,只见“国家大事”之修饰。在崇尚敏感问题文化之社会,国家大事,共商者限于极少数人,国民议论自由甚微至无。故此,凡抢夺言论自由而发表国家大事意见者,均被判以“乱说话”之罪名。不该说而说者,必定为乱说。此所谓“不该说者”何?敏感问题是也。当然,欲图学理研究,国家大事之界定则似应采扩张解释为妥。如国家领导人(或称“非地方领导人”)之人定隐私,百分之三百为敏感问题。所谓“人定隐私”,为法定隐私之相对概念。大意可作如下解:本属法律上之非隐私信息(公众人物隐私限制),人人有权知晓,但却被人为界定为隐私,并不提供他人知情之机会,故谓之“人定隐私”。地方领导人亦为同理,无须赘述。
  典型敏感问题不外乎上述三类。社会生活中,除典型敏感问题之外,亦有非典型性敏感问题,或可谓之准敏感问题。此类敏感问题多生于非公权主体,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官本位一日不除,则非官府单位必定走官府之路、学官府之样。于是,在非纯粹官府单位,亦存在大量敏感问题。例如,食品安全问题人命关天,然而在部分企业却无法无天,非闹出一堆问题不可。一旦生事,则以敏感为由极力遮掩,直待无法捂盖时,或许才得以晒上日光,美其名曰某某事件,事件名称亦会以该食品名称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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