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海关关税法》第9.9条。 53、《海关关税法》第9.10条规定了延长保障措施的情形。原则上,自实施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4年,但若在4年期满时严重损害的实施继续存在;有证据证明国内产业正在进行结构调整,则该期限可以延长。 54、《海关关税法》第9.2条。 55、“一般保障机制”即是指GATT1994第19条和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保障机制。一般认为二者相互补充,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障措施体系。详见余菲:《WTO保障措施及其例外法律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0页。 56、余菲:《WTO保障措施及其例外法律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1-62页。 57、METI Notice No. 667, 5 December 1994, amended by METI Notice No.712 of 28 December 1994. 58、从这一技术条件和政治条件的内容来看,采取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的条件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四个条件大体相同。 59、《关于纺织品进口数量增加时的紧急措施的规程的适用指南》第14条。 60、《关于纺织品进口数量增加时的紧急措施的规程的适用指南》第16条。 61、在1995年的调查中,尽管METI证实国内产业因为进口而受到了损害,但是由于作为被调查产品的最大出口国—中国,采取了自动出口限制措施。因此,METI并没有作出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 62、在1996年的调查中,尽管最为作为被调查产品最大出口国的中国采取了出口控制措施,但是METI于1997年8月和1998年8月两次宣布延长调查,2000年8月METI结束调查,没有作出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 63、在2001年对中国毛巾的调查中,2001年10月,2002年4月、10月,2003年4月,METI先后四次宣布延长对中国产毛巾制品的保障措施调查 64、即列出在《农产品协定》附件1中的农产品。 65、《关税暂定措施法》第6.4条。 66、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T/L/432, 11 December 2001. 67、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 WT/ACC/CHN/49, 11 December 2001. 68、即《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1-242节,是有,关WTO其他成员国对中国纺织品采取保障措施的规定,该条款将适用至2008年12月31日。 69、即《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 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该条款的适用在自中国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5-250节对该条款进行了说明。 70、数据来源:www.wto.org , www.cacs.gov.cn (2007年4月22日访问) 71、WTO《保障措施协定》第4.2条。 72、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ction 16.6. 73、保障措施本身具有难以解决的矛盾。一方面,必须严格限制适用以突出它们的例外性质;另一方面,必须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保证各国使用它时不会有太多顾虑。总得来说,WTO保障措施制度存在着以下几点的不足:1、在关于“不可预见的发展”问题上,《保障措施协定》与GATT1994第19条两者规定不同;2、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规定不明;3、在保障措施制度运行程序上的一些重要问题上相关规定模糊、不明确。由此,对保障措施的随意性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导致了实践中滥用保障措施的行为时有发生。详见:余菲:《WTO保障措施及其例外法律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3-34页。 74、Yong Shik-Lee, Destabilization of the Discipline on Safeguards? Journal of World Trade. 35(6) 2001.p.45. 75、如果采取提高关税的措施,则依照《海关关税法》第9条以及《关于紧急关税的政令》的规定进行;如果采取限制数量等措施,则依照《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关于产品进口增加时的紧急措施的规程》的规定进行。 76、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201节,美国总统可以采取的保障措施包括:(1)对进口产品提高或征收关税;(2)使用关税配额;(3)修订或实施数量限制;(4)采取贸易调整措施,包括对国内产业提供贸易调整援助;(5)宣布必要程序,通过招标方式非配进口许可证;(6)与外国政府谈判谈判,以减少进口数量或降低损害程度;(7)向国会提交立法建议,以促进国内产业对进口竞争的积极调整;(8)其他可行的措施;(9)综合采用上述措施。 77、Perez Lopez, Jorge F, GATT safeguards: A critical review of article XIX and its implementation in selected countri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summer 199l, Vol. 23 Issue 3.P.266. 78、WTO《保障措施协定》第3.1条。 79、根据WTO秘书处的有关统计数据,在WTO的头三年(1995-1997),成员方分别发起了2起、5起、3起保障调查,呈平稳状态;而1998年迅速上升为10起,之后数量每年不断增加,2002年达34起之多。 80、VERs即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s的缩写,是指“自动出口限制”,是贸易政策工具的一种。即一种特殊的进口配额,当出口国出口威胁到进口国整体经济利益时,进口国以全面贸易限制相威胁,引导出口国“自愿”减少本国产品的出口。详见黄东黎:《国际贸易法:经济理论、法律及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77页。 81、所谓“灰色区域措施”(Grey-area Measures)仅仅是一种形象化的提法,其一般指进出口国之间,在GATT之外对某项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s, VERs)、“自愿节制协议”(Voluntary Restraint Agreement, VRA)或“有秩序的市场安排”(Orderly Marketing Agreement, OMA)等。详见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8-233页。 82、Unites State-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 Panel Report, WT/DS248/R, WT/DS249/R, WT/DS251/R, WT/DS252/R, WT/DS253/R, WT/DS254/R, WT/DS258/R, WT/DS259/R (11 July 2003);Appellate Body Report, WT/DS248/AB/R, WT/DS249/AB/R, WT/DS251/AB/R, WT/DS252/AB/R, WT/DS253/AB/R, WT/DS254/AB/R, WT1DS258/AB/R, WT/DS259/AB/R (10 November 2003). 83、2001年美国发起的钢铁保障措施调查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保障措施使用的情况有了一个较大的飞跃。这种飞跃不仅体现在被使用的数量上,从2001年的14起一下增加到2002年的34起;还体现在新的实施保障措施的WTO成员的出现。在2001年和2002年期间,许多成员发起了自加入WTO以来的第一起保障措施案件(如加拿大、中国、欧盟、匈牙利、墨西哥)。这些新出现的实施保障措施成员主要由传统的反倾销的使用者组成,同时出现了许多发展中成员。详见:Andrei Zlate, The Role of Safeguards in Global trade Protectionism, This paper was prepared for the conference on The Use of safeguard as Trade Policy Instruments sponsored by the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December 5, 2002.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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