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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李双其


【全文】
  随着犯罪的不断演化,出现了有组织犯罪。在全球化不断加剧的背景下,犯罪也呈现出跨国性的特征,国际犯罪成为了一种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的犯罪类别。国际犯罪大都表现为有组织性,因而跨国有组织犯罪便成为国际犯罪的主流。有组织犯罪历来都被认为是犯罪的最高形态,这种犯罪对国家、社会等造成的损失、构成的威胁是其他犯罪所无法比拟的。可以说,遏制住有组织犯罪便可扼制住犯罪这条“毒蛇”的要害。犯罪的跨国性使跨国犯罪具有了不同于传统犯罪的许多特征,也为治理这种犯罪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比如:世界经济向着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同时,国际社会的多元化态势并没有消减,各国各民族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大差异,而这些差异又为跨国有组织犯罪提供了避风港。犯罪分子会选择在风险最小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基地和据点,最大限度地逃避法律的制裁,以减少犯罪成本。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存在着法律盲点,容易被跨国有组织犯罪分子钻空子。而发达国家的法律在形式上又过分强调保护人权,为犯罪分子的藏匿提供了良好的去处。显而易见,跨国犯罪要比单纯的国内犯罪难以应对。其一方面是犯罪的最高形式,另一方面是因跨国而大大提升难度系数的犯罪,这两个要素叠加,就使得跨国有组织犯罪成为一种最难应对的犯罪。
  当然,当此类犯罪尚处于萌芽之期,我们大概只要对其保持警惕,并稍加关注即可,但当此类犯罪已对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时候,作为理论与实务部门的工作者们就很有必要对这类犯罪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跨国有组织犯罪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急剧增长的态势,并对各国和国际社会形成严重威胁。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社会紧张局势的缓和、经济与科技的发展,跨国有组织犯罪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从北美到南美、从西欧至东欧、从亚洲到澳洲和非洲,全世界都面临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严重挑战。在北美,美国是现代有组织犯罪滋生、发展和向外扩散的主要基地,同时,美国也因其对非法物资和非法服务的巨大需求、高度发达的交通、通讯和金融体制而成为跨国有组织犯罪者争夺的最重要的市场。活跃在美国的跨国犯罪组织,有闻名于世的意大利黑手党、哥伦比亚的国际贩毒集团、亚裔的“三合会”和其他黑社会组织、新起的俄国和东欧人的犯罪集团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恐怖主义组织。加拿大的有组织犯罪也趋于恶化,其黑帮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与美国黑帮密切相关。在欧洲,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逐渐加剧。除原有的意大利黑手党以及活跃在英国、法国、德国、瑞士、西班牙等国的走私集团、贩毒集团、洗钱集团的猖獗犯罪活动外,东欧地区因时局巨变,境外犯罪组织乘虚而入,境内也滋生了不少犯罪组织。如今俄罗斯有组织犯罪集团已经活跃在西欧和北美各地。在亚洲,以港澳台为主的华人“三合会”组织有“竹联帮”、“14K帮”、“和记”等活跃在世界各地的帮派,它们在欧美、澳洲设有基地,并向其他地区扩张。①东南亚“金三角”地区的国际贩毒集团一直活跃在国际毒品市场,控制着亚洲和澳洲各国毒品的主要来源,是东南亚地区难以除掉的毒瘤。中国大陆自改革开放以来,境内的犯罪组织大量滋生,境外犯罪组织的渗透也日趋严重,境内犯罪组织与港澳地区犯罪集团和国外黑帮相互勾结,共同组织贩毒、走私以及向国外偷渡等犯罪活动。②尤其是近几年,随着全球信息化、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进程的加深,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领域的相互交往日益增多,与此同时,有组织犯罪跨国性、全方位发展趋势亦愈来愈严重,国界已无法阻挡当代有组织犯罪分子的脚步。“犯罪分子眼中是没有国界的,同样,犯罪也是不受国界限制的。在世界联系越来越紧密的今天,跨国犯罪越来越司空见惯,从而给各国司法机关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造成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③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领域已经由洗钱、走私、贩毒等犯罪发展到贩卖人口、抢劫、商业贿赂、贪污、伪造货币、侵犯知识产权、经济间谍、恐怖主义活动等更大范围。④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已经构成了对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安全与发展的严重威胁,它直接威胁国际社会的政治稳定、人民安全、社会组织的存续和经济发展。正如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2005年12月9日召开的亚欧总检察长会议上所指出的:“一些新型犯罪不断滋长,特别是恐怖犯罪、腐败犯罪、洗钱犯罪、毒品犯罪等跨国有组织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⑤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手段之狡诈、危害之深,已经引起了联合国等有关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世界各国正携起手来,进行多方位的合作,并积极探寻惩治与防范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途径与方法。
  于2000年11月15日在日内瓦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巴勒莫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制定的专门用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第一部具有分水岭意义的国际刑法公约,也是国际社会以全球化手段对付全球化时代跨国有组织犯罪挑战的巨大成就。此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签署是加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力度的重要一环。与此同时,国际社会的学者们也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着多方位的研究,并有不少成果问世。通过对国内一系列研究成果的阅读、梳理,笔者发现这一系列研究存在这样的现象:即作为一种应用研究,研究方法较为单一,多数研究只是一种从理论到理论的演绎,而缺少从观察资料开始,尤其是观察案例的研究开始,通过概括性模式到理论的归纳过程。在研究中较少使用问卷调查、实地观察等方法。同时,研究的成果里尚未发现有系统地、全面地阐述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策之内容。本文试图在研究方法上有所突破:力争做到采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在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概念、简要分析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分辨跨国有组织犯罪类别的基础上,提出跨国有组织犯罪之惩治方案。
  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在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界定之前,必须先弄清国际犯罪、跨国犯罪及有组织犯罪等。一般认为,国际犯罪是指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违反国际刑法规范,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而跨国犯罪是指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并触犯了它们的刑事法律的行为。①“有组织”应是指犯罪成员达到了一定的量,而且这一一定数量的成员之间的结合存在着组织性。对有组织犯罪,我们可以采纳《巴勒莫公约》的认定标准。根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可知,公约中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3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间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该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严重犯罪”系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4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有组织结构的集团”系指并非为了立即实施一项犯罪而随意组成的集团,但不必要求确定成员职责,也不必要求成员的连续性或完善的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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