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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

  鉴定结论的表述。应当这样表述“沅陵县公安局(2007)沅公尸检鉴字第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及尸检照片证明,”一要引用文号,这就使用这份鉴定书具胡唯一性;二要注明“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鉴定结论”证明什么,而不是鉴定书证明什么。写审理报告时一般还是要将检验的内容写上,而写裁判文书时一般只写结论部分就可以了。有些同志用“法医鉴定书记载,……。”可以。但是还是要用“记载”的内容证明什么,而不仅仅是“记载”,然后由法官来无规则的罗列。那就要求将“记载”的内容写完全,再说明这些内容证明了什么。而且鉴定书“记载”的表述突出的仅仅是鉴定书,而前面说了鉴定书不是证据,而“鉴定结论”才是证据。所以不用“记载”为好。
  证人证言的表述。应当这样表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同志对“证言”用的是“证词”,从汉语词汇的角度二者是同义词,但是,从刑事诉讼法的法言法语而言就必须是“证言”,是“证人证言”不是“证人证词”。证言的表达方式是用第一人称完全摘抄案卷还是用法官的视角对证言进行概括呢?我个人觉得还是从法官的角度进行概括的好。如“证人刘云香的证言证明,2007年2月27日17时许,她在张人文家吃饭,听唐光华讲外面杀人了,就跑到外面看,见房门口有一滩血,张人文倒在房间内的床边地上。”而且这个“她”字在可能产生歧义的情况下,还可以直接用“刘云香”来表述。有人说“证人刘云香的证言,证明……。”我认为,逗号还是应当打在“证明”后面,从语法上来说,如果打在“证明”的前面,那就应当把证人证言的内容摘抄,再说这一内容证明了什么。也就是说在证言的后面应当把卷宗的内容用引号引上。
  被害人陈述的表述。是“陈述”,不是“指控”。这一点一定要注意。有时我们会写上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证明,报案材料也是“陈述”。
  勘验、检查笔录的表述。我看了很多审理报告、裁判文书,都有这么一句,“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现场情况”。这是不是无用劳动,语义重复。现场勘查当然证明了现场情况,但他能证明案了是被告人所为吗?不能。所以写这一部分时也是有讲究的。一般而言,现场勘查笔录可以证明勘验人员在现场发现了一些什么痕迹,这些痕迹与其他证据相吻合等。如,“现场勘查证明,公安人员于某年某月某日对某地进行现场勘查,在现场勘时在何处发现了一堆血迹,几根毛发。”然后与提取笔录配合,“提取笔录证明,公安人员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进行现场勘查时,提取了几根毛发,提取了血痕。”或者“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或者显示),公安人员于某年某月某日在何处进行现场勘查,发现现场凌乱,何处有一大块血迹。证明该处发生了一起血案。”等等。检查笔录也是一样,一定要写明证明了什么具体内容。勘验、检查笔录有文号的,最好也写上文号,以示唯一性。
  书证、物证的表述。证件类书证一般可以直接证明某事。但是如果是书写体书证还要进行文字鉴定,进行配合证明。物证一般是证明杀人、伤害用的是什么凶器,是砍刀还是锄头。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表述。如果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吻合的,在写审理报告时可以稍详细地概括,裁判文书就可以简要的写一句,“被告人某某对所犯故意杀人罪行供认不讳且与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相一致。”如果是简接证据定案的,则就要说写被告人是如何供述的,与那一个证据相吻合。被告人供述在前还是其他证据在前。如,“被告人某某某供述,他杀人后将刀子藏在某处。”“提取笔录证明,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的交代在某处提取了一把刀子。”“提取笔录证明,根据被告人供述在某处提取的刀子上提取了血迹。”“某某文号的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根据被告人供述在某处提取的刀子上提取了血迹是O型人血,与死者血型一致。”或者DNA鉴定一致。
  视听资料与书证差不多,不再赘述。
  (四)关于证据的排列
  下面就几种类型的案件的证据排列一下。
  A一般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注意证明的目的是证明某某就是犯罪人。
  1、某某县公安局(2007)某公尸检鉴字第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及尸检照片证明,……。
  鉴定结论不要写在犯罪事实部分,鉴定结论是证据不是事实。事实就是“被告人王某持刀朝张某砍去,砍中张某头部,致张某倒地死亡。”而鉴定结论,则是证据张某死亡的原因,是什么样的凶器造成死亡的。那为什么要将鉴定结论排在第一呢?主要是证据张某是他杀,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是定案的前提条件。如果虽然死了人,但是鉴定结论证明是自杀,当然就不成立刑事案件了。有人说应当将报案材料、公安的立案材料排第一,前面已经说了,这些都不是证据。而且立案材料、报案材料都有可能是假的,不能证明什么。
  对鉴定结论要注意审查其他形式要件,如鉴定人有无资质,是否签名盖章。否则是无效证据。
  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
  主要是证明公安人员于某年某月某日在何地进行现场勘查时,在现场发现了什么物证。
  对现场勘查笔录要注意审查形式要件,是否有见证人签名,勘查人员是否签名、盖章,鉴定人是否又是现场勘查人员,即鉴定人是否违反了回避原则当侦查人员。否则为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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