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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写作

  4、各被告人的分付账(责任等)不要写到犯罪部分,最好写在处理意见部分。下面具体再讲。
  5、一些审理报告、裁判文书对话太多,土话太多。什么被告人如何讲、被害人又如何回答,就是没有主审人自己审查后如何认定,象写文学作品一样,你来我往。让别人去判断。我认为应当把这些对话分析认定后转化为自己的语言进行表述。即要用旁观者的写法进行表述。只有那些可能反映犯的原话才写出来,如“我要搞死他”、“搞死几个不要紧”等等这些影响定罪或者量刑的原话才引用一下。
  6、关于犯罪事实的犯罪情节的认定。这涉及一个如何审查判断作用证据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有两点值得注意(不一定对),一是要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不能因为要判他的死刑就不写对被告人有利的的情节,因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往往是不利的,再不写明对他有利的情节是不行的,这样就无法给上位审判组织以一个考虑的余地。二是罪疑从轻、罪疑从无,就是在证据单一的情况下,就低不就高,如盗窃案,往往失主一个调,被告人一个调,有一些差异,那么就要对失主的报案材料进行分析,如果不可靠就要往低靠。如果一个情节只有一个证人或者被告人证明,而另一个被告人不作这样的甚至相反的供述,又无其他证据印证,这就是证据单一,不可靠,就不能认定。当然,要写明不能认定的理由供上位审判组织把握。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到:“单凭一个证人作证,就可以把一个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极大的。依据理性的要求,就应该有两个证人,因为一个证人肯定犯罪,被告加以否认,各执一词,所以需要第三者出来解决。”如某法院认定“颜某某多次怂恿唐某某逃跑”,这一情节只有唐某某一个人的供述,颜某某没有供述而且是相反的供述。这一情节就不能认定。
  7、一些抢劫、盗窃案件,在写作时我发现很多人是这样表述的“被告人某某在某地抢劫(盗窃)一辆某型号的汽车。经鉴定,价值多少元。”总觉得别扭,是不是可以这样表述更好一些“被告人某某于某时在某在抢劫(盗窃)一辆价值多少元的某型号的汽车。”把“价值多少元”放在犯罪对象的前面。然后将鉴定结论放在证据部分来证明汽车的价值。
  8、关于人物的表述。被告人、上诉人的名字第一次出现时写一下被告人王某某或者上诉人张某某,此后出现同一人时只要写王某某、张某某即可,不要再加修饰词被告人、上诉人了。名字每次要写全,不要写张、王怎么怎么样,要写王某某、张某某怎么怎么样,特别是人多时更不能只写姓不写名。一个案件时时审理时用“同案人”,不是一个案件同时审理时用“共同作案人”。不要乱用不定代词“其”,人一多,“其”用多了就搞混了。
  七、关于证据部分
  一个案件能不能认定下来,关键在于证据是不是证据确实、充分。然而有一些案件虽然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由于我们的主审人写得不好也可能使这个案件定不下来。能不能确认一个案件是不是证据确实、充分,能不能下决心下判,就在于证据部分写得好不好,可能你清楚了,但是没有看卷的人就不一定清楚。写不好,即使案件本身没有问题,也使人不放心,上位审判组织就会抠,一抠就误时、误事,或者使本来可以下决心的也不敢下决心了,有些同志还责怪上位审判组织的人为难主审人。有些同志写的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的证据部分写得极差,使人不知所云,逻辑性又差,写一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案,什么有被害人的检举、有同案人的供述、有被告人的交代,更有甚者干脆写上公PXX,让你自己去找。还有一些正如我们有位领导说,事实部分只有一六百字,证据则写了五六千字。还有些表述不准确,一看就知道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部分的素养不够。这样是不行的。要按照证明的逻辑进行合乎逻辑的排列,要条理化、具体化、简约化。还要注意一个事情就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而不是“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是英国、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可乱用。
  有这么一些问题要注意:
  (一)要用“证明”,而不是“证实”。证明和证实从语义上来说是不同的。“证明”是通过已经知道的某些东西去推导出未知的东西,是对过去的事物的求证。如数学的证明就是根据已知条件推导出要求证的结果。刑事诉讼就是用已知的事实——证据去查明是谁犯了罪。而证实,一般是指某人的预测得到了映证,是对未来事物的求证。证明是一个过程,是一个逻辑推理过程。
  (二)证据部分的起句应当“上述事实有下列检察机关提供给法庭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如果是复核案件,二审没有开庭的就可以表述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这种表述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体现一是提供证据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二是经过了证审质证,因为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是查证属实。有些同志虽然写了,但是表述上又出错,“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在“上述事实”后面加一个逗号,显然不符合汉语“有”字句的语法规则,试用同样的句型表述另一句语“王某某,有钱买电脑用。”这成什么句了。
  (三)注意证据种类的准确表述。有些同志写到“公安机关的立案登记表记载,某某报案…。”立案登记表是那种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好象都不是。 是证据吗?我认为不是。它最多只能是破案过程的一个表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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