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分为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三、关于刑事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
1、关于公诉机关的称谓。
公诉机关要用全称,应当与审判机关相对应当。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某某人民检察院。我们的一些写作时往往不冠以“湖南省”省名。涉外案件同样也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如“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二审案件要写明“原公诉机关”,抗诉案件则写“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2、关于当事人的身份事项。
当事人分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告人、上诉人等。一般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死亡或者重伤、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等。我认为具体应当这样写比较好,“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某某某,1982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中荣镇某某村某某组,现暂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某某街某某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这里有这么几个问题要说明,一是姓名要写全名,外国人的名字除了中文音译外,还应当写上外文原名。对于曾用名、化名、别名一般要写,特别是一些与案件本身有关的名字。而对于外号,我不主张写;二是出生地,我主张将出生年月日与出生地合并写;三是涉及地名时,要注意写全称,特别是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时,更加应当注意;四是强制措施问题,过去一些同志总喜欢写被告人因为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等。但是这种写法违反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而用“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这种表述就比较准确。有同志提出用“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这样的表述,好象也并无不可。但是,我个人认为还是“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表述比较好;五是对“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这一段,过去我们曾经这样表述“2007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刑事拘留”,后来有同志提出这样表述易产生歧义,好象是行为时间是“2007年11月12日”,因此,我们现场改为“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这样表述;六是对于羁押场所,很多同志喜欢在看守所前面加上“公安局”,但是,据我了解,看守所的称呼前面是不加“公安局”;七是对于前科问题,我认为如果是法定的量刑情节,就应当写,如果不是就不应当写。如被告人曾被劳教过、非毒品犯罪的再犯、行政拘留过等,这些不影响量刑的前科不写为好,至少在裁判文书中不要写,以免本来法院是依法判决的,但是在外人看来法院是因为被告人的前科而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而且在表述时应当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同样不要写成“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避免产生前科犯罪行为实施时间是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的歧义。
存在的问题:一是在写审理报告时将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写得太多。这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但是在我看来,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写,不要太机械了。我个人认为要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不能成为审判的背景材料。只有为了体现某些政策时,才可能涉及这些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如是不是统战对象等。二是在写审理报告时,将当事人的个人经历写得太多,从八岁读书开始写起。大可不必。三是关于被害人的情况,一些审理报告没有写被害人的情况,有些又写得太多。我个人认为一般只要将死亡、重伤的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写上就可以了。四是多被告人、多被害人的不注意编号。建议对多当事人的应当编个号。
三、关于审理经过
这一部分绝大多数没有什么问题,存在问题的主要是二审。特别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上诉时,附带民事判决已经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我建议在写当事人是否上诉时应当对此表个态。如“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上诉,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待核准时,应当对刑事部分表个态,如“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对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对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报送本院复核(核准)。”这样表述的目的是防止一些当事人因为不明了法律而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纠缠,说二审没有对一审的民事或者刑事判决表态,而且还发生过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执行人员说二审没有对民事判决表态,民事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不予执行的情况。
四、关于破案经过
破案经过是审理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破案经过其实也是重要的“证据”,线索来源清楚、破案经过自然,可以使人一看就放心,这个案子定得,就可以下决心。因此,破案经过是审理报告的重头戏。那么怎样才能写好呢?我个人认为应当分几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多人目睹的、当场抓获的、作案后直接投案自首的。对这一类比较好办,简要地写一下就可以了。甚至可以不写而在犯罪事实部分结尾处带一笔即可。写上当场抓获、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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