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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官员的官威和面子

  收到判决后,李利向法院提出了《判后答辩申请书》,在该申请书中,李利提出三个问题:
  一、安徽省司法厅于2006年11月才开始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但在2006年5月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时就扣押申请人的执业证书,实施了实质上的处罚。这种先入为主、先斩后奏的行为是否属于处罚程序违法?如果这样的行为仍不是“程序违法”,那么请回答什么行为才是行政处罚中的“程序违法”?
  二、安徽省司法厅认定申请人在代理“华源药业公司”案件期间向董×;×;送10000元钱。但事实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无“华源药业公司”这个企业,对此,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搜索下看看是否属实的。这算不算“事实不清”?如果这也算是事实清楚,那么怎么样才算是“事实不清”?
  三、“行贿”是一个罪名,司法厅也当庭称其认定申请人行贿就是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这里只有罪轻罪重的问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确认权只有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而安徽省司法厅认定申请人的行为为“行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贵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安徽省司法厅有权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是行贿,法律依据何在?请明示。
  然而,李利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复。
  当然,合肥市中级法院也无法回复。因为李利提出的三个问题都是于法有据的,而合肥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是在行政强权为了维护一个司法厅长的面子的压力下而形成的,是于法无据的。正如李利在宣判笔录中所称的那样:“这是一份命题作文,谁都不能把它写得圆融无缺,因为它违背法律和法理”。
  安徽省的一个律师业内人士称,如果没有李利向厅长提意见的那封信,这六名律师都不会吊证的,这一切都因为李利的那封信,让厅长觉得没有面子。
  安徽省一个资深法官称:对司法厅错误处罚的维持是中国司法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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