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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权利:民生的法治表达

  从执法层面看,政府的执法重点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以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给付行政实施位移,致力于通过法律实施构建一个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法律实施向着不断促进民生的方向快速发展。《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规的执行,侧重维护和保障公民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和休息权等民生权利,更进一步关注弱势群体,彰显社会公平价值。
  从民生法制监督看,民生反腐是维护民生权利最紧迫和最立竿见影的重要措施。权力腐败与民生权利同分一块蛋糕,权力腐败是民生权利的公敌,权力腐败是民生权利无法实现的最大威胁。只有痛击腐败,才能为民生腾出更多发展空间。新近,廉政部门在和民生最为相关的领域重权出手,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筱萸因滥批新药,草菅人命,被判处死刑;陈良宇因为涉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非法动用劳动者的养命钱,而被拉下马来;青岛市原市委书记杜世成被查处,被媒体评论为“败在民生”。此外,积重难返的公款吃喝、公车消费耗尽了大量保障和发展民生权利的国家和公共资源。加强民生法制监督,加大民生反腐力度,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保障和维护民生权利,赢得民心的重点工程。
  “民生法治”对于民生权利之作用的精义是:凡民生权利者,国家权力应当促成,而不可侵害。民生权利是立法权运行的基石,是执法权行使的限度,是法制监督权实施的前提。
  四、民生需要:民生权利存续的永恒动力
  民生需要是民生权利的本质,是其存续的不竭动力。民生需要是人的本性。马克思认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 [8] “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 [8]作为生民之命的民生,是人类的首位需要。人的需要之互异冲突使法治可欲,并成为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责任担当的自由、权利和法律原则产生的催化剂。
  自人类以降,民生需要便是人类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不竭动力和力量源泉;争取泽被和满足个体的、普遍的民生需要则是人类政治文明之最高形态的法治文明孜孜以求的目标;不断深化、丰富和拓展民生需要的内容和形式是法治文明深掘实践理性和智慧启迪的最直接的策励。从最初解除罗马父权,释放商品生产交易的男性个体,到形成市民社会,到由有财产的男人达致的有关建立法治国家的“社会契约”,再到相继废除奴隶制度、女权运动和“肯定性行动”等法治事件的兴起,逐步淘汰了“奴隶、子女和妻子是财产”的父权、夫权观念,解放了个体,赋予了他(她)们作为个体的生命权利,满足了紧紧附着其上的民生权利需要,这些权利包括人身权、作为经济权利的财产权、追求幸福权的社会权利等等。民生权利之继次出场,不断刷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新纪元,使法治文明攀上了宪政文明的峰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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