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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权利:民生的法治表达

  民生权利是对民生现象的抽象和概括,是指主体主张从事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活动,以谋求生存和发展利益的权利。具体而言,民生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以及科技权利,民权权利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2]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民生权利的内涵和外延有可能会发生相应变化。在当下中国,民生权利则是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价值内核,以解决民生需要及其矛盾为主体内容,是统合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和科技权利等与民生需要相关联的诸多权利之集合。在民生权利体系中,经济权利侧重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增强公民对财产权的安全感;文化权利重心在于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落实公民的受教育权;社会权利的中心在于提供社会保障权救济,着力改善医疗、公共卫生、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权利状况;科技权利的实现关键在于依托创新型国家战略,通过权利配置和完善科研管理机制,着力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民生权利在法治视野下得以表达的前提是,民生是人民群众的最大关切和利好,已成为执政党的政治宣言,是民生新政时期的“天职良心”。
  二、民生新政:民生权利孕育的政治前提。
  在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良心”的民生新政时期,民生的改善是执政党获得合法性的根本途径,民生的发展是服务型政府安顿民心的天职使命。依托政府改善民生,是控权与护权相统一现代行政法核心理念的必然要求。所谓控权与护权相统一是法治政府行政权的运行准则,[3]一方面要依法控制权力运作,另一方面要为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提供保障。护权是积极行政、给付行政的表现形态,这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是完全契合的,亦是当下民生之改善与发展托附于行政权给予保障的正当性理论基础。
  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新的执政理念的中国共产党,秉承了“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宗旨,积极探索现时情境下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根本途径。民生之改善与发展搭起了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时代桥梁。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民生时代胜利召开。胡锦涛总书记在报告中鲜明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最终价值取向,以公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主要包括劳动报酬请求权和劳动者休息权)、卫生健康权、社会保障权等民生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民生新政,经观察人士的解读,被凝练为 “五有之乡”的理想,注解为一种国家伦理。[4] “五有之乡”的国家伦理必然成为和谐社会的理想图景和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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