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们来观察公众参与的程序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公众参与的核心和本体。PX事件中公众参与的程序性制度主要体现为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主要是非正式的“公告+评论”程序)和公众座谈会。12月5日,受托方中国环境科学院发布规划环评简本,公众展开评论参与。 这种非正式的公众参与程序具有民意搜集及低成本的优点,同时,这一评论参与也为12月13、14日的公众座谈会做了基本准备。非正式的“公告+评论”让公众“正式”了解了公共行政的议题与内容,并初步酝酿正式的评论意见。但是,如果仅有这种非正式的参与程序,相对于影响如此巨大的PX事件肯定是不充分的,公众也不会满足于此。因此,后续的较为正式的公众座谈会是PX后期公众参与的核心部分,也是市民与政府进行理性对话的主要形式。 尽管公众座谈会在本质上并非正式的公众听证会,其座谈记录并不能直接成为最终决策的依据,且其功能仍然陷于民意调查,但是公众座谈会在程序公开、代表遴选、发言权配置等方面却表现出了空前的民主和成熟。公众座谈会的信息是在合理时间提前公布的,代表遴选采取了“随机摇号+现场直播” 的方式,参加座谈会的107名市民代表有106人独立发言。市民们盯着被选中参会的代表们,代表们则盯着政府提供的议题及具体内容,公开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也参与了座谈会,但他们仅有14人发言,大部分的发言时间被安排给了市民代表。“一次性”的市民代表与常任的代表委员们在一个平面上行使公众的参与权利,这确实可以称为我们时代的一道新的风景线。当然,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仍然是处于国家权力结构下的参与,因而是一种缺省公众决策权的弱形式的参与 ,公众可以充分地行使民主参与权利,但不能期待最终的决策结果一定符合自己的参与意愿。但是,尽管政府仍然掌握最终的决策权,既然公众参与的程序引入就是为了解决前期公众参与不足造成的公共行政的合法性危机,政府决策就必须认真考虑公众座谈会表现出来的公众意见,作出最符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的决定。否则,公众参与的意义和有效性就会极大地削弱,公众对公众参与以及政府行政的信心就会极大地受挫,其结果不仅没有解决公共行政合法化危机,而且可能引发比“散步事件”更加严重的公民不服从。行政危机转化为政治危机是每一个现代政府都不愿意看到的,同时也是政府本身执政能力与执政合法性的危机信号。因此,公众参与作为一种行政民主程序,其功能是否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是否能够合理地解决公共行政的合法化危机,还取决于政府在公众参与程序之后更加理性与科学的决策考量与选择。尽管决策权和裁量权仍然由政府垄断,但政府的“裁量”已经被打上“公众性”的烙印。是的,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一定要接受民众的意见,特别是民众在选举程序之外就个案发表的参与性意见,但是任何民主政府和责任政府都不敢轻视个案中的民众意见。可以证明的是,正常的政府没有理由拒绝公众参与提供的新的合法性来源以及与这种来源直接相关的公众的正当期待。因此,在行政决策权不可能让渡的前提下,公众参与的效力机制将主要是一种政治影响机制,而如何恰当回应这种由公众参与表现出来的政治影响力,则成为包括厦门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将要面临的一个永恒命题。就PX事件本身来看,厦门市政府对于这种政治影响力的回应是成功的。当然,公众参与的程序制度还包括程序救济制度,具体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但其重点应在司法救济。“PX模式”中没有出现法院的声音,也没有涉及司法审查程序。但可以想见的是,主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诉讼程序对于行政裁量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的救济很可能是非常有限的,原因不仅在于作为审查依据的法律不够明确,而且在于裁量往往涉及政策性或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法院审理未必合适。由此可见,充实公众的参与权利以及增强政府的回应性与责任意识就显得更加重要。但无论如何,司法审查的可获得性仍然应该成为公众参与程序性制度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司法应该为行政过程提供正当程序的合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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