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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的时代标本——厦门PX事件的过程分析与模式归纳

  在PX前期,厦门市政府及投资方翔鹭集团走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项目环评程序。由于只进行项目环评,区域内的规划冲突以及整体环境容量并不能成为阻止项目的正式理由。在PX项目成为一个公共事件之前,该项目已经按照计划开工建设。
  PX后期
  2007年3月,赵玉芬等提出政协1号提案《关于建议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的议案》;
  2007年5月30日,厦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厦门PX项目“缓建”,并启动“公众参与程序”;
  2007年6月1、2日,厦门“散步事件”,市民走上街头“反对PX,保卫厦门”;
  2007年6月,厦门市政府委托中国环境科学院进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2007年12月5日,环科院环评简本向社会公布,以多种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2007年12月13、14日,公众座谈会,“参会的普通市民107人,会上发言的有106人;在参会的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中,发言的共有14人”,“反对建设PX项目的发言者占发言总人数的71%”,“11% 的发言者”支持PX项目建设;
  2007年12月18日,《大公报》报道PX项目将迁址漳州的古雷半岛,政府方面未作明确否认。
  我们关注的主要不是PX后期的迁址结果,而是PX后期所展示的公众参与的新颖形式与系统特征。政协1号提案只是一个导火索,与公众参与直接相关的主要是6月初的“散步事件”、与散步事件相关的短信、网络等“新媒体时代” 的民意动员机制、规划环评的个案启动与公众参与、12月的公众座谈会。
  作为一个整体性的事件素描,这里暂不展开对于事件本身的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模式归纳。
  2、PX前期的公众参与:缺失与危机
  尽管PX事件给人们的基本印象已经定格,但有些问题还得细致地追究。一直萦绕在笔者心头的一个问题是:为何程序合法的PX项目会成为公共事件并且产生了严重的公共行政危机呢?这涉及到PX前期公共行政过程的关键性特征。就个案而言,这里的“关键性特征”主要包括两点:一是项目环评的局限性;二是公众参与的缺失。
  项目环评的局限性根源于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局限性。PX项目顺利过关与所适用的系统标准较低的项目环评程序具有直接的关系。实际上,在我们国家并不是不存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安排,一些重要的建设项目也都是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PX项目就是如此。但正如潘岳在2007年“战略环评在中国”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的,国家环保总局只有项目环评审批权,没有规划环评审批权。这就容易造成一个个合格的项目导致一种极不合理的地区或产业规划布局。为此,国家环保总局积极推动规划环评立法,《规划环评条例》已上报国务院,但是阻力重重。也就是说,在拟议中的《规划环评条例》出台以前,我们国家的环评只是在微观的项目级(Program),没有扩展到中观的规划级(Plan),更谈不上宏观的政策级(Policy),而后两者才是更有意义的“战略环评”(SEA)。这种只重战术不重战略,只重“树木”不重“森林”的环评权力配置及其运作体制根本无法适应一个大国的环境统筹需要。一个单独的项目是极容易包装的,但是一个整体性的规划方案要通过审查则需要综合更加复杂的经济社会指标,特别是区域环境容量。 这种针对建设项目上的环评制度的不完善是PX事件产生的制度性原因。事实上,PX事件所质疑的并非项目本身的合法性(Legality),而是项目的合理性(Legitimacy),这种合理性追问与项目所依赖的制度的合理性直接相关。因此,厦门PX事件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就必须首先在制度上完善环评制度,引入规划环评程序,对污染或危害较大的项目进行更加严格的环评控制。
  关于公众参与的缺失问题。其实,既然PX项目本身就是一个可能对公众的生命健康产生巨大威胁的项目,那么它从立项、审批一直到开工建设都应该是一个“公共事件”。然而这个本质意义上的公共事件却一直被隔离于公众视野之外。与对公众参与的隔离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前期的项目环评过程中几乎没有进行正式的信息公开,所谓的参与也仅限于与项目环评程序有关的专家参与。在缺乏大众参与的前提下,不仅政府行为的正当性难以得到民众确认,而且专家理性缺乏公众监督将可能导致滥用或误用,并且难以排除政府与专家之间进行交易的可能性。王锡锌、章永乐在一篇关于行政规则制定过程分析框架的论文中提出,专家理性模式应作为行政规则制定的一般模式,但需要大众参与来提供正当性与制衡,原因在于专家和大众分别在事实(技术)和价值领域占据知识优势,这种分析框架对于行政决策过程同样有效。 前期行政决策过程的最大失误就在于没有引入相应的公众参与程序,导致公众对于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基本上被遮蔽。如果不是2007年3月的政协1号提案以及“新媒体时代”媒体对民意的支持与表达,PX项目恐怕到今天为止还不是一个公众知晓的事件,也许得等到若干年后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它才可能进入公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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