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语
司法体制改革不单是司法机关的事,其它行业也能为其贡献一分力量。如为了配合判例指导制度还须在高校设立判例指导教学。判例指导教学法即是普通法系国家盛行的判例
教育法。案例指导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最大的不同是启发学生自主进行法律思维。[19]由于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直接参与讨论,受到更多相关问题挑战,因此被迫主动思考,开启自身创造能力。另外,从个案出发研究具体问题也促使研究者更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和探求个案救济的不同方法,避免陷于抽象理论之泥淖。以美国为例,美国直到19世纪晚期才将案例教学制度化,但是,判例教学自出现始即获得赞誉,哈佛大学也籍此迅速成为世界一流的法学研究中心。美国哈佛大学直接以判例书籍为课程教材,又称为“判例书方法”。并于课堂教室以问答式方法,由教师与学生双向讨论,不同于传统演讲式之单向讲解教学法。再如新闻行业,新闻媒体已成为现代民主社会不可忽视的存在。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法治在线等节目揭露、解决了许多老百姓这样的弱势群体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若在判例指导制度的建设中,新闻媒体能有选择的作些跟踪报道,那它的作用就不仅仅是公开了社会的丑恶,更在于它促进了社会公平、公正、民主的建设。
总之,一座大厦是一砖一瓦的建立起来的,笔者的这些观点与建议只能算是很小的一块砖。在提倡法律统一适用的今天,制度的建设更是离不开我们大家的努力,只有大家都能运用自已的智慧为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尽自已的一份力量,为这座法律新建筑添砖加瓦,案例指导制度才会成长为一座令人敬仰的神圣的法律殿堂,反之它很可能成为一座“烂尾楼”。
【注释】作者简介:刘来双,男,1975年生,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发表多篇论文、小说、杂文、评论等。
为区别各地的案例指导制度,下文将其与各地的判例制度相借鉴和本土化后,从而增强拘束力等特征的新案例指导制度(参照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的叫法)称为判例指导制度。
参见陈光中、谢正权:《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思考》,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2期,第26页;申夫:《试论判例也应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6期,第17页。
参见杨士海:《建立典型案例分级发布制度之刍议》,载《郑州法院网》。(http://zz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746),2004 年 11月2日发布。文中坚持采用 “典型案例分级发布制度”,其理由是考虑到地区的差异性,“仅仅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家发布典型案例,显然 不能充分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过,这一观点也遭到了猛烈的抨击:“如果一个法院有一个先例判决制度,那么这些先例判决集中起来,就是当地的法律,就是对法律理解的地方‘方言’,那么法治如何统一?”参见杨立新:《激进与保守的和谐——中国司法改革的中庸之道》,载《杨立新民商法评论》网(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308),2004年10月25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