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分析建议

  因此,制作案例指导时我们可以实行案件选拨制度,由各级法院每月都将自己辖区内认为最有价值的或在某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案件(必须是生效的)上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上报的案件进行审查筛选,然后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一系列程序进行加工处理最后制成案例指导。当然,为了保证上报案件的质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不致过大,可限定每个单位每个月的上报数量(对最高人民法院来说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权主动抽调。案件是否能作为指导性案例被选中,既要看这个案件是否具有代表性还要看这个案件判决的说理部分是否充分,裁判是否正确等,这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选取指导案例来源的方式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审判质量的重要手段。上报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被选中,可作为考评各级法院审判成绩的一个标准。这样既可作出适时的案例指导,还可提高各级法院的裁判水平。
  (二)判例指导的制作、发布、整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规的规定,公众参与是立法的一项基本制度。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公众参与立法的统一规范,所以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公众参与具有任意性。按照现行法律,公众参与立法不是强制性程序,这给了立法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制约了公众的参与权。
  二是公众参与缺乏民主性。因为公众参与具有极强的行政色彩,公众无立法动议权。公众意见只是在行政机关内部研究,不予公开说明,没有反馈机制,立法进程不透明。
  三是公众参与存在模糊性。概念不清,何为公众、如何参与,参与方式和参与范围也不清楚。程序不明,缺乏可操作性,缺乏保障公众参与权的机制。
  所以在制度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在制作上应集思广益,也就是在制度上保证公众能够并且能积极地参与立法。对各级法院呈报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案例指导委员会,依案例指导创制原则[12]进行选编,案例指导委员会可以是常设机构,委员会又可设几个分支机构,如民事、刑事案例指导委员会,但也可以因临时需要而设专门委员会。选编后合要求的案件由案例指导委员会将其作为案例指导进行补充编辑,对说理不充分或是有错误的部分进行改正补充,并加上案例指导要旨作为案例指导的附录1部分,在形成初步的案例指导后再向社会各界发布(这可在网上发布,也通过报刊发布)并请他们作出点评(可邀请各界专家进行指点,也可邀请各大学的法律专家代表作专场辩论)。综合由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后,最后定稿发布,采纳了哪些学者的意见及理由可在附录2中标出。
  其次在发布与整理上应保证及时性。发布可每月通过互联网、公报、刊物等形式发布。一年装订一卷。对法院内部逐级下发的案例指导与对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应尽量做到同步。人大常委会王翔委员指出,“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13]在一段时间后还应对装订成册的案例指导进行整理,体例可按照我国现行成文法的体例进行分类编排。这样既可方便法官、律师及群众查询,而且又由于判例指导中确立的规则——一般是一种应时而生的规则,一段时间后它有可能不适应社会发展,也可能成为普遍适用的、富有生命力的规则。我们应适时的对这些案例指导进行整理,对有代表性、有活力的一部分可将其提交给人大常委会上升为法律,一部分不适时的可宣布废除。这样既保持了案例指导的数量不过于庞大,也保证了案例指导的新鲜性。笔者建议整理时限可设为二年,这样案例指导专辑的版本更新周期就是二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