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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几个负面因素——从现代司法理念的角度审视

  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中存在不少与现代法治不相适应的内容,经学思维模式就是其中之一。注经思维方式素为统治者认可和倡导,因而在法学领域产生了相应的律学思维方式。所谓律学,是中国古代从文学和逻辑方面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释的学问。它不探求学理,也不具有批判意味,只是为了有利于法典的宣传和实施。经学、律学思维模式,严重地压抑了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缺乏思想创新,缺乏学术流派, 缺乏学术个性[9]。在千余年的时间里,儒家经典成为中央王朝科举考试的必考内容,把社会的精华吸收到古纸堆中反复分析考据。故而它能产生的只是派生性思维,缺乏创造性思维[10]。人情大于法律的观念至今我们仍然无法克服。司法界便衍生出了所谓的“人情案”、“关系案”,还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建立现代法治而言,儒家的法律观是本末倒置的。建立现代法律思维,我们必须形成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治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治必将发生重大演变,不对儒学进行批评,现代司法理念则无立锥之地。
  二、封建制度的负面影响
  “封邦建国,以为屏藩”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史上一种贯穿始终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特有成分。自秦以后直至清末暨太平天国,一直实行实实在在的“封建”,只不过封建的形式代有其异而已。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历史事实,那就是真正体现依法治国精神和推行、强化法治措施的只有大秦王朝和武则天时期的大周王朝,两者相加不过短短一百多年历史,均为短命王朝。而“封邦建国”的政治理念和制度却延续达数千年之久。由此可见,封建的影响作用之巨大。“封建”的影响还遗留至今天,它的残余影响是内在的,深入骨髓的,是我们国家政治中挥之不去的梦魇。特别是“封建”的精神存在,即政治生活中充满“封邦建国”的精神[11]。而从长期的司法从属于行政来看,司法也是如此。
  (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司法。
  中国的地域,除了天子的王畿(直接统治区)以外,还被分割成若干封域,封域构成某种意义上的“国中之国”。封域是封君的衣食之源,享乐之地,“食毛践土”是封君的权力。古时称封域为“食邑”、“采邑”或“汤沐邑”,说明封域实系权力、资源、势力范围[12]。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将重要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如盐、铁、金银等实行国家专营专卖,为部门利益提供了生长的环境。封建诸侯在形式上虽然消灭于秦之统一时代,但在实质上,无论在汉在晋,在唐宋在元明,乃至在满清,封建诸侯实质还是存在的,在清朝,中央的税收并不统一,各省各自为政,封建割据的事迹是很显然的,在清朝以前,自然更不用说。所谓君主集权的统一国家,也不过是形式上的,而在实质上,无论在汉在唐,乃至明清,他们的统一,与周武王的统一,也相差不远。军阀制度是中国封建制度的社会基础。后汉的州牧,唐代的藩镇,清末的督府无不如此。平时中央权力很大,经过一次农民战争或大变乱以后,地方权力异军突起。从政制方面看,层层级级的一长集权制,绝对排斥西方式分权抗衡机制,是否与诸侯制有关?从经济体制看,地区贸易壁垒森严,谋求自给自足的农工商布局与封建经济何异?从人事制度看,每一个机关犹如一个小朝廷,官员或皇粮身份变相世袭[13]。“人治”是封建专制社会的基本特征和不良产物,依法治铲除“人治”符合社会发展潮流,自十九世纪中叶始,中国的有识之士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奋斗。清王朝灭亡后带来的便是军阀的地方割据。这也是当前力倡依法治国最有实际意义和最有说服力的理由。“人治”现象是实施以德治国最容易产生的弊端,其救弊的最佳途径就是法治。地方保护主义实质是封建的“封君”(国中之国)及“封域”(权力、资源及势力范围)的产物。郡县制发展为行省制后至今仍然延续。国中之国、土皇帝、天高皇帝远等封建观念,衍变为“父母官”观念,“县太爷”、“子民”观念。在许多官员的心中,家天下、封妻荫子、福及六亲、鸡犬升天的观念仍然根植。“以邻为壑”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滋生不足为奇。由于历史传统的惯性作用,长期的法律的国家本位对现代的法律产生的影响是不容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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