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以
宪法和法律厘定社会自治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分野
从性质上看,
宪法可看作是人民建立政府的协定书,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来源。“一国的
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35]由于权力有扩张与为害的天然属性,出于对权力腐化的担心,人民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制定了
宪法以对抗国家权力对公民社会自治领域的僭越与专横。换言之,
宪法主要是划定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凡是
宪法未予明确授予国家公权力的,均为社会所保留的自治权利;凡是在社会自治的领域,权力的行使均属违法行为。因此,
宪法可看作是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的勘定边界的议定书,其核心内容在于限定国家权力的行使的范围。正如蔡定剑先生所言:“
宪法的核心内容是界定、规范政府权力,规定它的合法产生程序,它是第一位的。第二位才是规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从
宪法精神上说,宪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保障公民权利要先从规范政府权力入手,规定政府权力的范围就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为非,从权力为害根源保护公民的权利。[36]
虽然,蔡定剑先生的上述观点是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角度来阐述的,并不能直接说明社会自治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分离。但是,公民的个人权利是社会自治权利的基础,社会自治权利只不过是公民个人权利的集合,并含有个人权利所没有的内容。如果没有公民个人的结社权,就谈不上社会组织的自治权,而游行、示威的权利大都是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出现。而且,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公民个人的权利往往无法直接对抗国家公权力的压迫。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个人权利虽然是基础和本源,却十分脆弱,它既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又极易遭到后者的侵犯。这样,如何约束国家权力,不使其过度夸张,或者当其侵犯个人权利时,能够有一种势力与之相抗衡,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37]
这种能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势力就是独立的社会自治权,既“一个由各种独立、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成为一种对权力的‘社会制衡’”。[38]公民通过社会自治形式,集体诉求舆论、谈判乃至游行、示威等权利以与国家权力相抗衡。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
宪法厘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分野,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厘定社会自治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分离,划定国家权力的空间与社会自治的领地。
中国54
宪法以来,尽管每部
宪法的条款都不多,但
宪法规定的内容却包罗万象。从历史到现实、从指导思想到基本任务,从政治态度到经济体制,“总章程”的特征明显,内容的政治色彩浓厚,
宪法成为政治权威宣言书。[39]政治权威不受拘束,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以及社会自治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就更无从谈起。依法治国主要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根本在于政府依法行政,在于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控制。“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国家主动地、有意识地从一部分社会领域退出,社会不断从国家获得独立空间的过程,是一个国家权力有条件地向社会权利、公民权利回归的过程,是一个寻求社会与国家关系互动平衡的过程。”[40]因此,21世纪
宪法未来走向,应该是以规范国家权力为核心,在规定公民个人利益的同时,将并非必须由国家垄断的权力赋予社会多元化自治组织以自治的权利,[41]逐步构建社会自治的法治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