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们能承受一次虚假报道,能否承受支持这样报道的判决
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说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虽然中国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但判例的比照适用,也比比皆是,在我国由于新闻立法的缺陷,司法审判对媒体权利的行使更有导向性,所以这样的判例还是没有的好!这一判例的存在和沿用,给受损害的弱者、给公众和社会永留遗痛的鞭痕,鞭响还会继续,不知哪一天,哪一计鞭响会响在哪一个单位、组织、机构或个人的耳边!
现在,孟林茂容忍的简直不再是媒体的诋毁报道,而是纠正起来希望微茫的法院判决。这样的判决和法律适用原则更让我们沉重,让我们喘不过气来!
有一句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让人会有别样的理解,但我想“法律不外乎人性”是不会错的,但愿法院作出的是都是渗透着人性理念,真正人性化的判决!
“致癌毛巾”一案的造法和围绕此案的争论,反映了不同主体对权利的不同诉求,反映了司法理念问题,更凸现出和新闻相关的立法的不足。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新闻法;国务院《新闻工作者条例》规定笼统而陈旧,并且象根本不再适用一样,即便专业媒体、主管机构或法律机构的网站上都看不到,其早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最高院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分别是93年和98年出台;约束新闻工作者的是1999年全国记者协会制订的《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是一个新闻工作者靠职业道德约束的时代!笔者强烈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完善相应司法解释,将这几年假新闻带给的教训,西方法治的经验,新闻媒体举证责任,容忍媒体批评的对象范围和容忍的界限等纳入进来,给媒体监督、司法审判一个统一可循的尺度,从立法上保障司法审判给媒体监督权、公众知情权、名誉权保护三者一个平衡!
五、题外几问
既然“央视做节目的目的,是基于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有害染色剂从而危害公众安全的社会现象,针对毛巾染色环节所发生问题的反映”,央视也报道浙江省质监局和国家纺织产品质检中心联合对浙江省内的部分商场超市销售的毛巾产品进行了一次专项抽查,不合格率高达80%,那么,发现了多少致癌毛巾?为什么没有以其为典型顺藤摸瓜,却千里迢迢找一个错误典型?
央视在该报道中说国家技术监督局要在全国进行毛巾质量大检查,那么后来查出了多少致癌毛巾,“毛巾产品与大众生活紧密相关,其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为什么以关注民生和产品质量为己任的央视《产品质量报告》没有继续追踪报道?我们却只见部分地区在网上公布的“未见致癌毛巾(或毒毛巾)”的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