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人的问题。解决所有群体人的问题的关键和基础必定在于解决个体人的问题。对行政权和行政主体的规范无疑是重要,但还必须要回归到对个体公务员的规范这一基点上来。现行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进出、权利、义务、待遇、奖惩等问题有所涉及,但却根本没有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规范。也许有人会说,应该另行规范。那么好,请问:所在何处?所有国家机关的每一个违法行为一定是源自于个体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规范却是空白,但愿不是禁区。这里的规范,当然是指专门的、统一的单行立法规范(也可以与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并)。显然不是指散见的、零星的规范“碎片”,例如:公务员在执法时应当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等等。说得极端一点:余(非公职人员)皆可作恶(当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唯公务员不可作恶(公务员一个人作恶,代表的是国家作恶。因此,最好不作恶而不受到法律的制裁。毕竟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公务员,你在履行职责之时,已经不是你自己了。权力,不是公务员的;而公务员,却是权力的。对,就是要让“达摩克利斯之剑”长悬于公务员的头顶之上。我,应该算是坚定的控权派分子吧。
为什么控权论者会对行政权或公务员持不信任或警惕的态度呢?是他们神经过敏吗?是他们人格歧视吗?是他们有心理疾患吗?答案很清楚,是因为在他们身受或者目睹了残暴的、蛮横的、专断的、破坏的行政权行使的现实之后,实在是心有余悸呀。人类可能还要在与邪恶(出于自利的本能,而不是特指某一个、某一些或某一国)的公务员(因为不存在邪恶的行政权)的斗争中挣扎几百年。这是基于对人性的理性分析以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难以分离的客观现实而得出的结论。这,就是行政法的主旋律。
我信奉:做人要厚道,做事要认真的原则。自然不能苛求古人(某些人在时空错位的情况下对“古老的、久远的”英国学者戴雪的批判就十分不妥)。愚以为:对今人也不应苛求。苛,有过分之嫌,已经不厚道了。我的“矛头”——对事而不对人,重制度而轻个人。
鱼儿离不开水,花儿少不了光。但是,有的学人就可以在脱离现实的情况下做出社会科学(下同)的学问,那必定是假学问无疑。在校的学生(包括本、硕、博)囿于身份和环境,在通常情况下是根本不具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础条件的。所谓的各个层级的学位论文,也只能是强人所难,无病呻吟。至于高校教师,其实也是受制于身份和环境的,所谓的科研成果,几乎都是“空对空导弹”系列。这样的师傅,也只能教出这样的徒弟。于是,垃圾满天飞,眼神儿不好的,就说成是:乱花渐欲迷人眼。乱象,为何不仅存在而且兴旺?这是事关一个庞大群体的虚荣、体面、尊严、满足、实现,直至生计的问题。这就是他们的存在方式,渐渐的已经扭曲成他们的价值取向。他们其实也未必就满足于现状,而实在是没能力、无办法改变这种生活方式。堡垒一定是从内部被攻破的。
恰恰是由于在美国将有关司法审查的法律理解为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中国主流的观点就认为:
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倒要请问:你们怎么没有把美国的法官造法、违宪审查等一系列制度也统统照搬照抄过来呢?是不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呢?恐怕是:东施效颦、邯郸学步吧?在我们这样一个将实体法与诉讼法明确分野的国家里,强行将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嫁接”在一起(这可是教育部规定的堂堂法学核心课程之一的名称),就不觉得有点儿不谐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