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行政法学控权理论研究》后有感
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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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政法学控权理论研究》后有感
左 明
注:该文作者:李 娟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控权论的称谓,是一种标签,并非论者“自封”的,而是论者之外之人所“赐予”的。对原论之再论,已经不再是原论了。我们所见到的被作为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所谓的控权论的内容,已经是加工再造之后的结果了。
不知道世界各国(特别是法治相对完备、发达的国家)是否也有所谓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这一说辞,甚至与之对应的实质内容?恐怕没有,反证法:如果有的话,早就已经被我们的专家“拿来主义”了。看来是中国的“首创”,既然是首创,就别先急着往自己脸上贴金,毕竟,实践和时间是检验真理的重要标准。
怕只怕,平衡的思想和方法,是老祖宗的原创,恐怕绝不仅仅适用于行政法实践和行政法学研究领域,所有的公法,甚至所有的私法,无一例外,都应分享。
“不同的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指导,会形成不同的行政法概念。”明显与事实不符。国内曾一度掀起了争鸣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热潮,各种学说纷纷登台,莫衷一是。再来看国内的异彩纷呈的行政法学教科书,版本之多,令人目不暇接,可定睛一看,似曾相识、千人一面。高举不同的行政法学理论基础大旗之人,他们的关于众多行政法概念的界定,又惊人的相似。事实胜于雄辩,行政法学理论基础与现实的、客观的行政法学理论“里外两张皮”,互不干扰、各行其是。把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称之为“精神内核”,不妥吧,应该称之为“论文、著作的内核”,“理论增长点的内核”,进而是“达到争名逐利目的的手段的内核”。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和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吻合的,一定是——行政权(间或会有行政主体),而绝不会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但这可以成为研究行政权的一个从属问题)。平衡论在如此基础的问题上,本末倒置了。
由于国内“对控权论具体内容的认识还较肤浅”,因此才会出现:控权论所指向的理论研究早已经很系统,但是“对控权论的系统研究尚未展开”的局面。
试问:有哪个国家的
宪法不实际是或不应当是“把个人权利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呢?难道所有的
宪法不就是为了(至少是名义上)保护公民权利而生的吗?难道还能得出其他什么答案吗?难道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还能有什么学术创新吗?在公民权利面前,国家权力根本就没有与之平等或所谓的平衡的资格。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
宪法永恒的主题,但绝不是“齐不齐——一把泥”,把表面“整平(衡)”了就算解决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