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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论行政不行为》后有感

  如果说抽象行政行为这一称谓还勉强说得通的话(其实也存在争议),那么“抽象的行政不作为”这一表述就实在是令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好在,除了该文作者之外,还没有任何其他人使用。
  “抽象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发生在行政立法领域中”,明显将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给遗忘了。直接表述为:抽象的行政不作为发生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中,多简单、多清楚。
  “羁束裁量权”,真乃天大的幽默。
  “在我国,受传统个人利益中心论的影响”,闻听此言,我恍如隔世,不知今夕是何年?个人利益中心论,这是我国的传统吗?这是中国的传统吗?恐怕连现实也不是吧?遥远的未来倒可能是,只是不知:遥远有多远?
  需否、能否救济公共利益,这本身可能就是一个需要探讨的深奥的法哲学话题。例如刑事公诉制度,对在没有明确的被害人的情况下的犯罪行为的追诉,的确起到了意欲维护国家秩序的作用,但这能不能称之为公益救济呢?公共利益(与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不同)是不是利益呢?谁是这一利益的权利主体呢?
  一个人打赢了一场官司,可能对许多其他人具有“搭车效应”,但这绝不是什么公益诉讼。有太多的人(包括所谓的专家学者)误读、误解了公益诉讼。对个体利益的救济永远也不能等同于对公益的救济,尽管这一救济的后果在客观上会惠及他人、乃至众生。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请睁大眼睛看清楚:这不是奉献,而是索取。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这是在承认人的自利性本能的前提下所精心设计的能够达到自身和谐的一种利益实现和制约平衡机制。
  也只有基于各种诉因而形成的多种公诉,才能与所谓的公益诉讼——牵手。
  对复议不作为提起诉讼,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是合乎情理的,即通过复议得到的利益在理论上要大于(或超出诉讼的救济范围)通过诉讼得到的利益。否则,原告应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理由很简单:对复议不作为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只能得到履行判决,即法院会要求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而实体争议并未解决。只有得到满意的复议决定(还不能是维持或加重,否则的话又会重开战端),才会最终解决实体争议。如此罗嗦、不怕麻烦,就是为了利益最大化。当复议和诉讼能够给救济申请人带来完全一样的结果(主要是指受案范围)之时,就不会再有对复议不作为的诉讼了,而是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复议或诉讼请求,对行政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救济也就无从谈起。有权机关对不作为机关的主动查处(包括对举报的处理),已经超出了救济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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