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论行政不行为》后有感
左明
【全文】
读《论行政不行为》后有感
左 明
注:该文作者:周佑勇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该文认为:“《
行政复议条例》(现为《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可予救济的行政不作为,并不包括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岂不知,《
行政复议条例》(现为《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可予救济的行政作为,也并不包括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而这又与该文的论题相去甚远。困惑:这样的表述为哪般?
该文将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建立在两种不同的标准之上:1、行为人的态度或外在表现;2、行为的实质内涵——法律义务。岂不知,这两种标准并不兼容,甚至是矛盾和冲突的。法律义务中的消极义务(或曰不作为义务),对其遵守也好,既不能认定为作为;违反也罢,也不能认定为不作为。只有法律义务中的积极义务(或曰作为义务),才能起到识别作为与不作为的作用,也才具有真正的实际价值,并且和第一项标准相吻合。因此,第二项标准,只具有混淆视听的作用,应当废弃。
记得早年在学习英语的时候,对反义疑问句的回答,是颇费思量的。还是老师告诉了一个窍门儿:不要管提问者的态度是肯定或否定,只要事实是肯定,回答者就说YES;否则就说NO。这明显和中文的回答是不一致的。例如,问:难道梦露不是你的梦中情人吗?(假设回答者如痴如醉的迷恋着梦露而又肯于说出真话的话)英文的回答应该是:YES,她是。而中文的回答应该是:不,她是。这两种思维和表达方式在分离的状态下,均可成立,可千万不能混杂在一起,否则的话,一定会“猴儿吃麻花儿——满拧”。
该文将行政行为区分为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为”与“不为”,实在荒唐。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存在方式和表现形态,没有无程序的行为。实体是行政行为的内容,更不会有无实体的行为。程序与实体是表里合一的关系,无法分开。这种区分不仅无助于使问题进一步清晰、明朗,反倒是制造混乱。
可能产生争议的是:否定答复是不是不作为?其实答案很清晰:当然是作为。必须明确:明示拒绝和明示否定,是完全不同的。拒绝是不予受理或不予理睬的意思,而否定则是对申请的一种有效回复。从对相对人产生的客观结果来看,虽然一样,但理由、原因却相去甚远。明示拒绝,如果是违反了作为义务,则肯定违法。明示否定,则可能合法,也可能违法。这本是在常识范围内即可正确解决的问题,居然难倒了一些所谓的专家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