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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中的性别问题研究

  苏力:《反思法学的特点》,《读书》1998年第1期。 
  参见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德国学者H·科殷认为法学是一种解释学,他说:“为了能够建立规则和案件的这种联系,人们对规则的内容必须有准确的把握;人们必须理解规则,为了能够正确地应用它,也就是说,使它在各种个案里发挥适用效力——它是为了发挥这种效力才制订的——,必须知道它的含义。因此,在法学的思维里,赋予法律规则的解释以一种很重要的(哪怕最终仅仅是一种预备性的)作用,就此而言,法学属于解释的科学。”参见H-科殷著《法哲学》,华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页。 
  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阿图尔-考夫曼:《类推与事物的本质》,(台湾)学林文化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212-213页。 
  阿图尔-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页。 
  吴家麟主编,阳作州、石子坚副主编《法律逻辑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 
  转引自万斯庭:《美国法官的工作》,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页。 
  解兴权著《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第92页。 
  季卫东:《“应然”与“实然”的制度性结合》(代译序),麦克密克等著《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版,第2-3页。 
  艾莉森-贾格:《性别差异与男女平等》,载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04页。 
  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编著《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第四版-下册),陆符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3页。 
  参见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87-488页。 
  参见E-博登海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4页;参见[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页。 
  艾莉森-贾格:《性别差异与男女平等》,载王政、杜芳琴主编《社会性别研究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05页。 
  参见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下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7页。 
  我国去年发生这样一个案例:一个男子与妻子感情不合分居四年之久,互不来往。四年来一直与一位女性生活在一起并有一小孩,双方感情很好。该男子临死之前,留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处分给了这位女性。后来,该女子与其妻子为遗产发生诉讼,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引起了人们不小的争议。 
  博西格诺等著《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6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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