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可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学者参与了《
民事诉讼法》的新近修改,其中至少学者的参与很难说具有实质意义。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当事人和律师代表则缺席《
民事诉讼法》的新近修改。《
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的多方参与程度很低,立法博弈无从发生,将各方主体在立法中没有机会表达的意见延伸到司法中,容易导致司法中的“吵架”,让立法应当承担的吸收不满、消除分歧的部分功能不当的转移给司法过程。另外,当事人和律师代表的缺席阻止了《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成为一个社会事件,让民众失去了一个参与公共事务的宝贵机会,也让中国失去了一个尝试协商性民主的良好时机。
三、修法背后的轻程序倾向强势存在
尽管中国古代法制中不乏程序规则,但程序法一直没有获得相对于实体法的独立地位,“实体与程序不分”和“重实体轻程序”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显著特点。尽管以季卫东199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为标志,程序法制的重要意义和独立价值在国内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但几千年来所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制传统依然在诸多领域顽强的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的新近修改则多视角的展示了这一法制传统对立法领域的强势影响。
首先,《
民事诉讼法》新近修改之仓促性特点难免的原因之一便是《
物权法草案》表决的推迟。《
物权法草案》原定于2006年3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05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发表题为《一部违背
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
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指责《
物权法草案》规定平等保护原则违反
宪法,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由此引发所谓《
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争论。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次审议《
物权法草案》,并决定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推迟至2007年。2006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第七次审议《
物权法草案》,认为《草案》已经成熟,决定提请2007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
物权法》以高票获得通过。不论《
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争论的价值怎样,一部法律因为一封公开信而推迟审议时间一年,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首次,这本身就已经说明中国立法的谨慎与进步,
物权法的制定也将因此作为一个标志性事件而写入中国的立法史。《
物权法》于2007年方获得表决通过,客观上使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的最后一年不得不面对“时间紧、任务重”的境地。作为一部施行十多年未作任何修改的基本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须持的应然的谨慎态度应与
物权法制定中的谨慎态度有过之而不及。由此,《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顺延到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内进行,而不应赶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的最后一年突击进行。然而,即使备受质疑,《
民事诉讼法》还是进行了修改,这说明程序法建设的重要性在立法者的脑海中并没有取得与实体法建设同等的地位,因实体法建设而客观上挤占的程序法建设的时间,立法者并没有给予弥补,而采取了将就和凑合的做法,程序法和实体法并重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