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综观《
民事诉讼法》“小改”的全过程,参与性严重不足,立法博弈也无从谈起。对
民事诉讼法“小改”参与度最高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提交审议的《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自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判断虽未得到正式的印证,但事实上各方主体对此普遍不持怀疑态度。《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时,有这样的一段对话:“《南方周末》:此次修改民诉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托最高法院进行吗?邵文虹:我们没有接到这样的委托……人大启动立法程序后,人大法工委作了大量的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民诉法修正案是程序法,与法院办理民事案件的程序关系极为密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民诉法修改研究小组,认真研究和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经验,及时向人大法工委提供所需素材、意见和建议。”[2]
检察院是对《
民事诉讼法》的“小改”“抱怨”最为强烈的权力主体。“一读”后,近年来十分活跃的法律时评作者、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涛在《<民事诉讼法>修正岂能关门进行?》一文中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自最高人民法院”视为“部门立法”行为而加以批评。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刘辉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修订民诉法不该忽略检察监督内容》一文,认为《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严重缺失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合理配置,并认为零敲碎打式的修法思路容易产生弊端[3]。从“应否加强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的监督”与“再审事由具体化是否合理”、“申请再审全部提级审查是否可行”、“应否将抗诉事由具体化”一起成为2007年8月“二读”的四大争议焦点来看,检察院在“一读”后的强烈回应使得《
民事诉讼法》“小改”过程中具备了一些博弈的痕迹。
学者对《
民事诉讼法》“小改”反应最大,普遍持默示否定的态度。原因一方面在于,《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没有建立在学者建议稿基础之上。以江伟为主持人,以李浩、姜启波、廖永安、肖建国、邵明和孙邦清为成员的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于2005年便出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一书,该书的20余位作者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绝对是一支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学术力量,该书对《
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并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面对并不让人满意的“小改”,2007年7月9日江伟、孙邦清在《法制日报》上发表《期待
民事诉讼法全面系统修改》一文,认为目前民事审判领域最根本问题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问题,“申诉难”与“执行难”仅仅是民事诉讼问题的外在表象之部分,为解决这两个难题出台的修正案不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嫌。他们期待在接下来的审议中能够完善草案并立即着手对《
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尽快制定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诉讼法典。[4]另一方面,立法者在《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前未与学者进行有效沟通。《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一读”未被通过后,官方修改稿才结束保密状态,全国人大法工委才开始向国内的部分民事诉讼法学者寄送《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之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又组织了一次小型研讨会,参会者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员,江伟、杨荣馨、刘家兴、毕玉谦和陈桂明等少数学者也受邀参加。[1]据笔者的了解,这次会议是《
民事诉讼法》“小改”整个过程中唯一的一次有学者参加的研讨会。与会学者的人数与其他基本法律修改中举办的研讨会动辄十几人甚至几十人的规模相比,根本不可同日而语。与会的五位学者被称为“三老两小”,年老学者与年轻学者的比例失调,且都是在京学者,连被尊称为民诉法“四老”之一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常怡都未能受邀与会,这其中可能会有时间和成本的考虑,但对民诉法学者的轻视必定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