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努力改善国际形象,积极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
4、解决官方汇率与自由市场汇率严重背离问题。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6、缺乏保护外来投资的国家间双边协定
7、对国内银行业进行有效监管经验。
8、制定出有竞争力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二节 缅甸外国人投资法律制度
一、缅甸外国人投资法律制度的定义及特点
本文所称的缅甸外国人投资法律制度是指作为资本输入国的缅甸联邦各级政府(包括联邦政府、各省、邦政府)制定的,调整在缅甸境内的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缅甸政府与投资者所属国政府间基于相互保护投资而达成的双边条约关系及多国政府间的公约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国人投资法律制度属于国际投资法的研究范畴,而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如果作进一步细划的话,缅甸外国人投资法律制度可归类于南亚各国法律制度研究的内容之一。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海外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对国际间的私人直接投资进行鼓励、保护和管理,它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两部分。就缅甸外国人投资法而言,其同样具有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特征:
1、缅甸外国人投资法调整国际间私人投资关系。国际投资包括,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的投资、贷款、援助等的官方投资以及外国自然人、法人及企业团体的海外投资的私人投资。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只限于国际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际金融机构间的官方直接投资关系。
2、缅甸外国人投资法调整的是私人海外直接投资关系。广义的国际投资法既包括调整国际直接投资的规范,也包括调整国际间接投资以及国际灵活投资的规范。缅甸外国人投资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前者,而后者主要由缅甸的民商法、
公司法、
票据法、
证券法等法律调整。
3、缅甸外国人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国内法关系和国际法关系。缅甸外国人投资法涉及到以下几种关系:(1)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2)外国私人投资者与缅甸政府间的投资合作和投资管理关系。(3)缅甸政府与投资者所属国政府间基于相互保护投资而达成的双边条约关系及多国政府间的公约关系。如: 2001年12月,中缅签订的《中缅投资保护协定》。其中,第一、二种关系属于国内法关系,第三种关系属于国际法关系。
二、缅甸外国人投资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各国外资立法的形式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1)制定系统、统一的外国投资法。(2)没有统一的外资法。(3)就特定地区或特种行业、部门制定的外国投资法。缅甸属于第一种情况,于1988年11月颁布了《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随之于次月颁布了《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实施条例》,1989年5月又制定了《缅甸联邦外国投资项目条例》。这构成了缅甸外国人投资法律的主体。
(二)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
缅甸同菲律宾、老挝、越南和中国签定了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中国与缅甸的协议是2001年12月12日江泽民主席访问缅甸期间签定的。2000年,中缅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关于未来双边关系合作框架文件的联合声明》。
缅甸同亚洲10个国家和东欧7个国家签定了双边贸易协定。有些双边贸易协定通过建立联合贸易委员会而进一步得到加强。
1996年以前,缅甸只有一部四十年前与英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DTA),该协定文本是根据联合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税收公约”的范本制定的。
l991年3月,缅甸成为“世界海关组织”成员1994年11月成为《统一代码制度公约》(H&;#8226;S&;#8226;C)缔约成员,并使该法于1995年1月1日在缅甸正式生效。
另外,缅甸是老的关贸总协定(GATT)和现在新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因此其外贸政策总的来说受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所规制。
三、缅甸外国投资法的宗旨
通过《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出缅甸外国人投资法宗旨是:吸收以平等互利为基础的外国投资开发国家的丰富资源,以尽量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和出口多余的产品,将为人民创造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使是青年人不仅得到大量劳动就业机会的优先权,还可以参加国内外技术学习和培训发展国内各地区的经济并为此扩大和改善交通运输达到政府“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条件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目标。
简言之,缅甸利用外资的政策目标是①:(1)促进和扩大出口(2)开发需要大量投资的自然资源(3)获取高技术(4)支持帮助涉及大量资金的生产和服务(5)开辟更多的就业机会(6)开发节约能源消耗的工程(7)地区开发。
四、缅甸外国人投资管理机关
(一)管理机关及组成
缅甸管理外国人投资的中央政府机关是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MIC)。按缅甸联邦政府1994年8月3日7/94号通知组成,并按1999年12月3日的59/99号通知进行改组。依《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委员会设有主席1名,委员10名,秘书长1名。主席由计划财政部部长担任委员分别由商务部部长、第一工业部部长 、第二工业部部长 、能源部部长、农林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 、矿产部部长、建筑工部部长 、畜牧水产部部长、合作社部部长担任委员会秘书长由委员会主席任命。
(二)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