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笔者看来,身分在现代社会中与其在古代社会中一样具有意义,只是身分的性质和内涵发生了变化。身分与法律义务以及本章没有涉及的法律权利之间都有无法抹煞的必然联系,尤其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分配上。所以,我们应当尝试以身分为视角去解释和理解法律义务、法律义务冲突的概念。
【注释】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现时,人们对 “身分”和“身份”两个词语的使用处于混乱状态。据郭宝林同志的考证,应当弃“身份”而用“身分”。参见郭宝林:《“身分”,还是“身份”?》,《语文建设》1999年第2期。笔者采用了他的建议。在本文中除了引用的语句外,论述时将采用“身分”这个用法。
本文的小部分内容曾以《身分与法律义务的关联研究》为名发表于《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上,本文对其进行了深化和丰富。
因为人们已经认识到多元化不但不是探寻真理的障碍,而且是全面、充分认识真理的惟一的可能途径。当然人类可能根本无法探寻到绝对客观的真理,而只能处于越来越接近真理的境界。
民法身分权中的身分内涵包含于此处身分的内涵之中,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资格与地位,并进而享有人身上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
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即对是否取得我国国籍采取血缘主义兼出生地主义。因此,对我国的国民来说,绝大部分是因为血缘关系从父母那里继承下来的国籍身分。而这种身分又是可以变更的,并非完全不可改变。如《
国籍法》第
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
十一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同时,这种身分又是可以通过努力获得的。如《
国籍法》第
六条和第
七条规定因为出生在中国和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并符合条件的,即可获得中国国籍。因此,这种身分是介于两者之间特殊的身分。另外,虽然在理论上国籍身分可以自由放弃或被剥夺,但在实际上,放弃或被剥夺的数量相比较而言是少之又少的。
这里的解放没有进化的意思,只是说明人的可支配自由的增多,即从社会设置的束缚中脱离出来。但并不是说,现代社会对人的束缚减少了。只是现代社会对人的束缚与古代社会对人的束缚的性质不一样,而且无法比较两者间的优劣。古代的束缚是社会设置的,而现代社会的束缚往往是自己设置或者经过自己同意的。
《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55页。要说明的是,此书中译本将“Status”(身分)译为“法律地位。”之所以其直接将身分解释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地位,是因为该书是在法律语境下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