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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的纠缠——一例因输血感染丙肝案件的证据认知问题

法律与医学的纠缠——一例因输血感染丙肝案件的证据认知问题


周安平


【摘要】丙肝是一种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输血与感染两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必须由医院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第一,医院的行为涉及他人的生命与健康,因此,医生负有比其他行业更谨慎的义务。第二,医院的行为是一种技术行为,资料与信息均在医院的掌控中。因此,医院在无法证明血源合格的情况下,仅以另一被输血者未感染丙肝的事实,不足以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未排除两者的因果关系,且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所以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丙肝输血;因果关系;举证倒置;医疗事故鉴定
【全文】
  1995年,欧阳剑频(化名)因被人用刀刺伤造成出血,到某县医院住院治疗。医院给其输入了血液300毫升。2005年,欧阳剑频在单位体检中发现患有丙型病毒性肝炎。欧阳剑频认为其感染丙肝系医院输血造成,遂将医院诉诸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两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在给原告欧阳剑频输血时,违反了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未尽相应义务,不能确保其血液合格,故被告对原告感染的丙肝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因染上丙肝,在精神上遭受损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适当赔偿,遂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9万余元。
  本案在诉讼中争议的最大焦点在于诉讼证据的认知。本人作为患者欧阳剑频的代理人参与了该案的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全部过程,在庭审中针对输血感染丙肝举证的特殊性就其证据认知问题作了充分阐述,此发表之,以供同类案件参考。
  一、因果关系
  丙肝是一种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丙肝感染与输血行为两者之间存在高度的因果关系,其概率高达70%以上。正因为这样一种高度的因果关系,卫生部才三令五申,要求对输血行为进行强制性地做丙肝、乙肝等传染性疾病的检测,以截断这一血液的传播途径。
  被告医院认为,原告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据以证明其感染丙肝与在1995年住院手术输血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原告从输血至诉讼已有10年之久,期间存在其他感染丙肝的途径。因此,原告欧阳剑频的感染与医院的输血行为并不能确定有因果关系。而原告坚持认为,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因果关系,那么就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原被告的关于该案因果关系的争论其实是科学(医学)与法律的争论。科学探寻的是事实(病因)的真相,法律则是在真相无法确定时提供一种技术认定。从科学的角度上讲,其他感染的途径尽管概率小,也是有可能的;而因为各个人的体质的不同,别人不感染也并不能证明自己也不感染。因此,仅从科学的的角度看,输血与丙肝感染的因果关系永远只是一种或然性,而非必然性。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法律则不能听任其或然性,它必须在可能性中寻求司法的确定性。司法确定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这种在两可状态中寻求确定性的法律技术就是“推定”。只要这种推定的技术获得了法律的支持就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在科学上看来并不具有绝对的事实上的说服力。因此,在科学是“说不清楚”的问题就在法律上置换为“由谁来说清楚”的责任分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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