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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

   参见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9页。 
   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参见猪口孝主编:《国家与社会》,高增杰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27页。 
   参见周安平:《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法学》2002年第10期。 
   参见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参见李龙、刘连泰:《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的分工与协同》,《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86页。 
   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3页。 
   “如果法律允许国家公权闯入公民的私生活领地,那么公民的权利就会因为缺乏基本的生活空间而不能自足。”参见拙作《性的公权控制》,《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我国农民负担过重,重的不是税而是税外的费。因此,费改税的目的就是抑制政府权力的扩张,借税法限制政府。 
   参见罗纳德-凯斯、林志秋:《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和对人的自由的分享》,白桂梅主编:《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参见周永坤:《社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中西法律的差异》,《法商研究》2003年第5期。 
   参见成功:《治拆迁之痛》,《南方周末》2004年1月1日第14版。 
   上海市民何礼明居住了几十年的祖房,被以“市政动拆”名义指定为“待拆迁房”。何一家搬出后,该房不仅没有被拆除,反而装修一新,改头换面,成为上海“新天地”商业广场中的一家酒楼。参见成功:《治拆迁之痛》,《南方周末》2004年1月1日第14版。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05页 
   野蛮拆迁的典型例子可举苏州发生的一起:2003年12月5日,家住苏州市工业园区蒌葑镇鸭蛋浜83号的孙宝祥和朱玉珍夫妇,度过了终身难忘的一天;当晚11点左右,正在睡觉的他们,突然被闯进家来的几个彪形大汉惊醒。“不许说话,否则就打死你们!”还没有等孙宝祥夫妇反应过来,这群人就用胶带将两人的嘴封了起来,并按住两人的头,用绳子将他们的手反绑住。随后,仅穿着内衣的夫妻俩被架出了自己的房屋。紧接着,就听“轰隆”一声巨响,孙家居住了25年的房屋,倒在了推土机的铁铲下-------参见《江南时报》12月12日的报道:《苏州暴力拆迁“顶风作案”,市民深夜遭遇野蛮绑架》。 
   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参见冯克利关于哈耶克《致命的自负》一书的序,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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