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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

  记住一点是很重要的:权力永远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它没有也不应该有自己的私利。
  
【注释】作者简介:周安平,男,1965年生,江西省安福县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安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民翁彪在玄武区邓府巷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点燃了自己浇满汽油的身体;9月15日,天安门前,同样的“自焚”悲剧,在安徽农民朱正亮身上重演。一时间,媒体哗然,举国震惊。参见成功:《治拆迁之痛》,《南方周末》2004年1月1日第14版。 
   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5、230页。 
   参见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41页。 
   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89页。 
   参见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26页。 
   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参见汪丁丁:《退出权、财产所有权与自由(代译序)》,载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参见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97页。 
   约翰-R-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寿勉成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3页。 
   参见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9-40页。 
  参见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0页。 
   参见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参见汉娜-阿伦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文化与公共性》汪晖、陈燕谷主编第93-95页。 
   参见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39页。事实,持这一观点远不止洛克一人。法国学者巴斯夏就宣称:“并不是由于人们制定了法律,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才得以存在,恰恰相反,是国为已经存在着人身、自由和财产权,人们才去制定法律。” 参见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财产·法律与政府》,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参见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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