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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

  但也正因为国家权力存在权力优先的必要性与权力扩张的本能性,因此,国家权力在征收征用公民的财产权时,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基于国家权力的行使而需要征税受到税法的限制,并且为法律事先所规定,因此,国家权力在征税这一问题上,其扩张的本能受到了抑制。[30]国家基于紧急状态而享有的紧急状态权力,其条件必须存在紧急状态的情形。最难控制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而引发的权力冲动,因为“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为权力扩张的冲动留下了间隙。因此,各国宪法都从征收征用的程序与后果上给予必要的限制以保护公民财产权不被无端剥夺。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就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可的公共需要必需,且在公平而事先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法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非因公益使用之原因且事先给予公正补偿,任何人均不得受强迫而让与私有权”。加拿大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对个人权利的处置必须按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也规定,当私有财产为公共目的被征用时给予“公正的补偿”。[31]因此,即使国家权力对公民个人财产有征收征用的权力,由于有了“正当程序”与“公正补偿”这些严格的法律限制,公民财产权仍然有免于公共权力侵害的法律保护。
  三、   我国房屋拆迁中的权力嬗变
  我国因城建改造的需要对公民房屋进行的拆迁而引发的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关系表明,对公民房屋产权构成最大威胁的其实就是国家公权。其根源在于我国公民的财产权仅具有对抗平等主体的他者个体的能力,而几乎不能对抗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其制度上的原因为我国宪法财产权的不完备,其文化上的原因则为封建王权至上观念的延续,[32]而今天房屋拆迁中所表现出来的只不过是将封建社会的“王权利益”置换为现代社会 “公共利益” 的话语以获得其“正当性”而已。
  我国目前愈演愈烈的拆迁其实有两类,一是公益性建设的拆迁,二是商业性建设的拆迁。前者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而进行的行政拆迁;后者则是开发商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民事活动。从法律讲,对于前者公民在“正当程序”与“公正补偿”的前提下有服从的义务;后者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行为,是否拆迁、如何补偿均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合同协议而进行。但现在普遍存在的情情形却是,无论是行政拆迁还是商业拆迁,都带有很强的行政强制性,公民的财产权既无法抗衡国家权力也无法抗衡有权力背景的开发主体。正如老百姓所困惑的:“我不知道面对的是开发商还是政府。所有拆迁公告、文件署名都是区危改办公室,而拆迁协议上签字的却是开发商。如果是政府,为什么开发商给补偿、订合同?如果是开发商,他哪儿来的权力定价强买我私产?即使是政府,难道他有权力随意强买?”[33]
  迁拆中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混同。政府运用国家权力将低价或无偿征收的土地,如果以市场价出让给开发商,那么中间巨大的差价落在了政府手里;而以低价或无偿出让给开发商,那么中间巨大的差价就落到了开发商手中。[34]迁拆中的权力寻租现象昭然若揭,并都借用了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名义。开发商的利益冲动与政府官员的政绩冲动的合拍,构成了对公民住宅权的威胁。尽管恶性刑事案件的侵犯居民住宅的行为主要来自开发商的利益冲动,却与政府官员的政绩冲动有着潜在的重要联系。
  房屋拆迁中所蕴含的巨大利益促使开发商与公权力通力合作,在社会财富总量并不增加的情况下,将公民的个人利益兑换为开发商的利益和政府的部门利益,并披上了冠冕堂皇的“公共利益”的外衣,公民授予政府的权力最终嬗变为自我谋利的工具。 而“那号称是公共利益的,实际上乃是冒称整体的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者说是仅仅由于这一冒称、这一作伪、这一习俗而成为一个统一体的一部分人的利益。”[35]因此,所谓的公共利益事实上就很可能是政府的部门利益,甚至是某个领导人的个人经济利益和政绩利益。巨大利益的驱动,加之有不受制约的强大的行政强制力,于是在广袤的大地上上演了一幕幕强制拆迁的悲剧。停水、停电是最常见的逼迫方式,甚至有些地方不惜诉诸黑社会性质的暴力手段[36]。而即使不表现为恶性刑事案件的暴力拆迁——政府的“依法”进行的强制拆迁行为,也是极具有暴力色彩的:作为国家暴力象征者的警察非但不出手保护公民利益,反而与保护自己的住宅权的公民构成了对立,而以中立自居的法官也在“联合执法”的要求下,也在现场极力彰显国家的法律权威。还有比这更悬殊的力量对比、更令人绝望的处境吗?
  即便是拆迁中不存在官商勾结的权力腐败的问题,权力的行使也带有严重的家长制主义者的作风。家长制主义者也许的确怀有“想为人民所想,急为人们所急”的良好愿望,甚至是“真诚地努力地确保其他人而不是他们自己获得可行性限度允许的高水平的福利或者效用——他们并不认为每个人都知道什么对于他们自己是最好的或者是有益的。家长制主义者提出相反的主张,即他们作为局外人,作为精通某个问题的专家,比那些自己可能另外作出选择的人们来说,更了解受到影响的人们最终期望的目标的各种相关选择机会的可能性。家长主义者认为,根据某种最后的或者事后的估算,人们必然会承认他们自己最初是无知的或者说是倾向于犯错误的,从而事后必然证实强加于他们作出的‘正确的’的选择能力上的限制是合理的。”[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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