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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

  说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而不是动物权利,是指财产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条件之一。一旦失去这一条件,人就有可能贬低到动物的地步,人的自由与生命就可能危在旦夕。因此,“你的”与“我的”的区分恰恰是人类文明与动物世界的区分。于是乎,公民财产权不仅是自我保全中最重要的权利,同时也与公民社会的文明与道德具有内在的关联。“在社会环境中,通过标定财产所有权的范围所体现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界限是实现自治和作出有效的道德判断所不必不可少的。取消了财产权,也即取消了道德生活的可能。两只蚂蚁抢面包屑,两只狗抢骨头,两头狮子抢猎物,它们没有作为财产权的所有权的观念,凡是自己能凭武力得到的,都是属于自己的。所以,没有财产权及其相应的观念,就没有文明的、道德的生活。”[12] 如果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那只能存在于托马斯·霍布斯所描述的丛林法则的自然状态中,[13]而这显然不是文明社会的正义逻辑,而是野蛮社会的强盗逻辑。没有财产权,抢劫与掠夺就是英雄的壮举。所以,财产权是道德与善行的催化剂,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14] 正如哈耶克所坚持的“没有财产的地方亦无公正。”这正如欧几里德的几何定律一样具有无可置疑的真理属性。[15]
  在公民财产权中,居所的占有与使用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人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便是居所。因为,人必须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与生活空间中。古代的穴居和今天的房屋都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活动空间和支配领地。人是领土性动物,其可支配的领地是其维持生命延续的空间也是其情感渲泄的场所。因此,居所与生命、情感和安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无论是豪华还是简陋,居者有其屋是人一生是大的所求也是最基本的所求。“如果一个人拥有一所房子、一辆汽车、一套家具和一些器具,那么他因市场冲击所受到的伤害就会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16] 而剥夺人之居所,则无异于置人于不安全的自然状态之中,并且因为这种安全感的降低乃至丧失而使生命受到威胁。正如美国学者汉娜·阿伦特所认为的,一个人假如不能拥有一所房屋,他就不可能参与世界事务,因为他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位置。财产不多不少地意味着在世界的某个特定的地方拥有自己的处所,因而也就意味着归属于政治共同体,倘使一个人碰巧失去了他的住所,他也就自动地失去了他的公民身份,失去了法律保护。[17] 由此不难看出,房屋所有权是公民最为重要的财产权。而这种重要性对于并不富裕的中国百姓而言就显得尤为突出。
  二、公民财产权与国家公权的宪法关系
  既然公民财产权是公民自我保全的一切权利之基础,与自由和公正紧密联系在一起,那么,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这一自我保全的基础,于是,政治社会应运而生。洛克甚至认为,人们在公民社会之先就拥有了财产;他们进入公民社会就是为了保全和维护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所取得的财产。[18]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人根据自然法已经有了对财产的权利,但那一权利缺乏稳定性,为了塑造一种和平的秩序以保障财产的安全,人们才相互缔结协议建立公民社会。因此,人们进入公共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取得的财产。[19]正是基于这种认识,1789年《人权宣言》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20]
  政治社会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途径是通过排斥他人对财产所有人合法所得的占有与掠夺,而这种占有与掠夺往往来自力量优势者,要么来自其他公民,要么来自国家权力本身。即从国家的视角看,要么是因为主权者未能有效地控制边界的交叉现象,要么是因为主权者自己的行为在交叉的边界上超越了对其权力的限制。公民社会的建立就是由国家垄断一切暴力,以排斥公民暴力的使用,国家通过民法确定公民之间财产权利的界限,并以刑法作后盾。但是,国家权力在制止个人暴力滥用的同时,自身滥用合法暴力的风险也随着增加。正是基于这种担心,宪法担当了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边界勘定。[21]于是,公民财产权利的法律含义不仅具有民法意义,而且具有宪法上的意义。前者赋予公民财产权独立于他人以对抗平等主体之侵犯,后者赋予公民财产权独立于国家,以对抗国家权力之暴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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