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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

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


周安平


【摘要】财产权是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的必然延伸与必然结果,并作为生命自由权的工具而成为人类自保的权利基础。公民基于自我保全的需要而缔结的国家承担着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责任,又负有自身不得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义务。因此,与民法财产权不同,宪法财产权的意义在于厘定国家公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制衡关系,而由于国家权力的强大,更凸显出宪法财产权的重要作用。我国因城建改造中进行的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关系表明,对公民房屋产权构成最大威胁的其实就是国家公权,并且因为冠以了“公共利益”的名义而获得者了正当性。因此,在我国房屋拆迁中,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在个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时实行等值置换,并辅之以公正程序,从而削减大而不当的公权力当不失为现实之举。
【关键词】房屋拆迁;财产权;国家公权;公共利益
【全文】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改造的步伐加快,各地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房屋拆迁与土地征用。与此同时,因为房屋拆迁而引发的上访与暴力也激剧攀升,并出现了几起公民自杀的严重事件。[2]公民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以不同的方式与国家权力进行着以卵击石的殊死抗争,着实具有一丝悲壮的成份。在这一抗争中,公民财产权与国家公权的紧张关系从一开始就弥漫着浓郁的火药味。“野蛮拆迁”与“暴力反抗”在近年来的城市化化改造的历史回顾里始终是抹不去的凄楚记忆。于是,公民财产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又一次凸现在公众的视线里,并成为人们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所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台前幕后所暴露的、和所隐藏的一切问题进行分析,旨在考量公民财产权与国家权力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法治关系,并且从制度上如何去保障这种应然意义上的法治关系。
  一、   从人权的高度来认识公民财产权的性质
  人权是天赋的,这不是事实,而是一种信仰、一种价值。是认为,人之所以为人,必须具有人的基本权利,否则,人与动物无异。天赋人权囗号的提出,旨在维护一个人的生命与尊严,对抗来自他人(是同类而不是其他动物)的压迫与专制。天赋人权的价值在于使人免于他人的暴力与凌辱,其最基本的功能在于自我保全。于是乎,在一个人权话语的时代里,即使天赋人权已经具有了意识形态化的性质,人们也不会为求证天赋人权的科学性而质疑其正当性。天赋人权以其尊重人的人格与尊严的至高无上性而成为了人类社会的价值化公理。
  霍布斯认为,对于暴力的恐惧最深刻地表达了所有欲求中最强烈、最根本的欲求,亦即最初的、自我保全的欲求。上帝植入人心的最初的和最强烈的欲望,并非对别人的关切,甚至于不是对其自己子孙后代的关切,而是对自我保全的关切。 因此,自我保全的欲求乃是一切政府和道德的唯一根源。[3] 人作为人的自我保全的最基本条件是生命不被剥夺。保存生命和维持其生命的存在是人的自然欲望,而理性教导人类什么是维特生存必需而有益的东西,于是在理性的指导下,人类意识到,人作为自己生命的主人对一切维持生命的事物享有权利。[4] 正如列奥斯特劳斯所指出的:“如果说,每一个人依据自然都具有自我保全的权利,那么对于为他的自我保全所必需的手段,他也是必定具有权利。”[5] 洛克也认为,人作为自己生命的主人对一切能维持生命的事物享有权利,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生存的。[6] 因此,财产权利是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的必然延伸与必然结果,并作为生命权的工具而成为人为自我保全而要求一切权利的基础。因此,公民财产权分清“你的与我的”的主要目的,旨在排除他人以暴力攫取自己的劳动所得,鼓励人们通过自身劳动占有对其自我保全来说是必需的或者是有用的财产以维持其生命的延续。
  财产权在分清“你的与我的”的同时,也分清了人格关系中的你我,从而为人的自由提供了保障。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在其著作《财产与自由》一书中所坚持的核心观点:“个人的或者若干人的财产适于作为自由——即完全独立于政治的或者集体的决策过程——的保证。”[7] 因为,财产权首先意味着我们每个人的、非我莫属的“家”,其次由财产所有权所保护的“家”成为我们每个人逃避大规模分工因可能的权力垄断所导致的对个人自由的威胁的最后堡垒。[8] 康德认为,某件物与其所有人关系如此密切,以至于任何未经他允许就使用该物的人都是对他造成了伤害。与此相似,黑格尔主张:财产是个人权利中的一种,其理由就在于人是自治实体。一个人必须给自己一定的外部自由活动的天地,只有这样,他才能理想地生存。实际上,这种自由和财产的相互依赖,正是十八世纪资本主义信仰的核心。自由人只能是一个拥有财产的人。[9]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约翰·R·康芒斯教授更是将财产与自由划等号,他说:“财产本身的概念原来来自习惯法,它同时带有获得、使用和出卖物质性东西的天然自由权或习惯法规定的自由的意思。因此,财产不是力量,财产是自由。”[10]正因为财产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具有如此举足轻重的意义,因而,财产权也就与生命权、自由权一道,构成三项最基本的人权,而成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所在”[11]。 并且,因为财产权在维持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中的重要性而成为所有人权要求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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