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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宪法为何对总理兼职说不

  泰国现行宪法是该国历史上的第18部宪法,于2007年9月颁布实施。该宪法规定内阁成员不得受雇于私营公司,不得从事兼职工作,为的是防止兼职工作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种由兼职带来的利益冲突现象在泰国可谓屡见不鲜。在沙马的前任他信身上就曾发生过这种利益冲突。他信1994年开始从政,同年10月出任泰国外交部长。不久,他信因不愿放弃他在西那瓦电脑服务与投资公司的职务而与泰国宪法相悖,因此于1995年1月宣布辞去外长职务。2001年2月就任泰国总理后,他信尽管开始将自己在西那瓦公司的股份转移给家人,并逐步脱离家族企业,但他有关“以权谋私”的指责一直不绝于耳,并长期被反对派讥为CEO总理。毫无疑问,发生在总理他信身上的这种利益冲突是泰国2006年9月爆发军事政变的原因之一,亦为他信本人为国人尤其政府反对派所诟病的重要根源所在。
  事实上,像泰国现行宪法那样为规避利益冲突计而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政府公职人员不得在其他公司企业兼职可谓古已有之。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就在其第2条第1款第6项中规定:“总统于任期内不得从联邦或其中任何一州领取其他报酬。”当年美国制宪者之所以在联邦宪法中特地写下此等宪法条款,其原因无他,仅在于相信人不是天使,掌握政府公共权力之人尤其不是天使,宪法必须载入公职人员回避利益冲突,此乃人民控制政府的必要预防措施。经验证明,宪法中的这种预防手段在控制公职人员的滥用职权以及政府本身的廉洁自律上均收效明显。或许正是源于这种经验事实,二战后的德国亦仿效先贤,《基本法》第66条即规定:“联邦总理及联邦阁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有给职务、经营商业或执行业务,未经联邦议会之同意并不得为营利事业之董监事。”由此看来,泰国新宪法267条之规定完全合理正当,该国宪法法院据此判决沙马违宪进而中止其总理职务委实公平正义、合法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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