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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任职资格反思

  3.2.2 针对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任职学历问题:调查显示多于67%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不同级别的法院法官任职学历应该有不同的要求。我们的座谈资料中某些法官认为:对此应该要有不同任职标准,因为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的案件难易程度也不同。但是也有律师认为没有必要设定不同任职标准,因为不论是何种级别的法官都应该以法律和事实作出相应公正的判决,但是应该要注意地区之间的法官素质差异,由于经济文化条件的区域化差异,我们应该要接受某些地区的法官任职资格较低的现象,因为这是整个社会大环境的结果,一个地区法官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直接影响到该地区法官的招考人数,因此也必然会影响当地的法官任职资格。
  由于我国诉讼制度中遵循级别管辖规则,一般情况下这势必导致高级别法院受理的案件比低级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更复杂或者其案件标的额更大,这就在客观上要求高级别法院的法官需要相对更高的素质,也是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益。
  3.3 关于公务员考试问题:
  按照我国法官任职制度,法官必须先通过统一公务员考试 。针对法官任职这一要求,有43%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设置公务员考试,更多的被调查人员认为没有必要设置公务员考试。把通过公务员考试作为法官任职的条件被较多的否认是有其原因的,我们认为法院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但是我国把公务员考试作为法官任职的前提条件之一,实际上就是把法官纳入了公务员体系。从广义上说,法官确实属于公务员行列,但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普通的公务人员尤其是政府公务人员的区别。根据权力制衡原则,司法权与行政权应当相互分立制约。根据这一原理,行使这两项权力的人员也应当各有归属。在现实中,司法权制衡行政权的功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为法官制度总是考虑与地方相关的人事制度平衡,财政方面受到行政部门控制,即使最基本的司法独立也岌岌可危。
  3.4 关于司法考试问题:
  3.4.1 司法考试的存废问题:司法考试已经成为了法官任职的一个硬性标准,一度被认为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但运行至今也遭到了不少批评,甚至有人提出要废除的意见。对于司法考试的存在合理性问题,我们的调查显示:60%的被调查人员认为司法考试应该作为法官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可见司法考试的合理性还是得到了较多的认可。司法考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考核基本法律知识,设置最低门槛。司法考试涉及了各大基础法律领域,考试的内容包括了现有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考生需要对大量的法律知识有一个比较系统的把握并拥有一定的应用能力才能顺利通过考试。(2)作为硬性标准,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法官作为司法裁判主体,出现人员选任上的任意性的危害较之其他职业更为严重。设置一个硬性标准可以从制度上大量地减少这一现象的产生,而司法考试被世界各国证明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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