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违法是不争的事实
张志成
【全文】
北京市政府面对日益增长的机动车,没有试图通过经济杠杆和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力度的方式来解决道路交通问题,而是未经酝酿和听证,以突然袭击的方式推出了一个听起来理由冠冕堂皇,实则荒唐可笑、而且实质违法的举措。
这一举措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停驶的机动车减征1个月养路费和车船税。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公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八条规定,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这就意味着,只要没有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理由,公安机关就必须发放机动车行使证、号牌和登记证书,而只要是合格的驾驶人员拿到这些证书就可以上路行驶。那么,什么情况下合格驾驶员的合格车辆的行驶权利受限呢?该法第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这里,法律表达的十分明确,污染和日常的拥堵不能成为限制汽车行驶、特别是日常的限制行驶的理由。
那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市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机动车排放低于或者等于北京的标准,就可以而且有权利上路行驶。而可以佐证这一观点是,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有关限行: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车型、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这一规定也十分明确,那就是对车型和时间进行限制,号牌显然不是车型,而按日期显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时间行驶。而且,这种从10月限制到4月的规定,已经显然超出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来采取措施的法律规定。这种规定事实上意味着,无论这些日子空气有多好,这些号牌的车都不能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