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是目前最好的社会治理形式,是一定社会追求的一种价值,也是一定社会价值体系的体现,民主与权利是紧密相连的。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构建一种全新的民主,这就是发展民主,其以存量民主为基础,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是在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有机整合基础上,侧重以基层民主为突破口,其内涵为人之于社会的民主,既包括共时的民主,还包括历时的民主,对农民权益而言主要是指经济发展民主与政治发展民主两个层面。基层发展民主是农村存量民主与增量民主的有机整合发展,以农村现有农村自治完善为基础,促进农民平等参与社会发展与分享社会成果的能力和机会。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动态治理形式,以发展权利与发展权力的和谐发展为理念,我们可以从价值、制度、操作(环境)三个层面考究,以这三个层面形成发展民主的具体建构,在第一个层面上,发展民主把发展权利作为其价值追求;第二个层面上,发展民主则意味着一定的权利规则;第三个层面,发展民主以公民权利为其实现的条件,因此发展民主为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双重互构提供了全新思路。
二、发展权利:新农村建设中发展民主的建构基础
新农村建设中发展民主是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双重互构的内涵提升,从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民主上升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以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发展民主中要改变传统单纯的静态权利设置,转以动态发展的权利衡平为视野,以哲学世界的主客体从对立统一走向和谐发展为基础,以发展权力与发展权利的和谐共促为核心的建构模式。
第一,发展权的丰富内涵。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实质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其正式提出是在1979年的联合国大会上形成的《发展权决议》,具体可以诠释为(参与)发展进程的权利、(基于)人权方式的发展,从而以人权标准来规范发展的模式。随着对社会的发展,主体价值需求与客体世界的关系矛盾及其协调,也逐渐成为发展权的内涵,诸如土地发展权等客体发展权成为了主体发展权实现的重要内容。
第二,发展权的现实载体。某种程度上说,发展权实质上属于弱者的权利。农民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不仅仅是基本生存权利,而应是在此基础上,让农民真正平等地参与到社会建设中,并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保障农民权益应从传统单纯的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向实现农民发展权转变,以促进农民的全面自由充分发展来促进农民基本权益的实现。农民发展权是农民权益在增量民主构建中的现实体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包括两个层面的内涵,即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能力参与社会发展与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同时,从客体发展权角度考究,以土地为主的资源环境发展权为主体发展权的实现提供条件和基础。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土地财产权利,是一种可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利,原为土地变更不同性质使用之权,如农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对土地原有的使用的集约度升高。但随着社会发展对其赋予了更广的内涵,也促进了土地权利规定从静态向动态发展的理念转变,从这个层面考究,土地发展权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内容。[4]通过上面两个层次的现实考究,在新农村建设中实现主客体发展权的融合,社区发展权将为其提供天然的时空载体。农村社区的发展对于农民发展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发展权主体界定,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索,有学者认为发展权主体只能为个人,而有学者认为发展权主体只能是社会、集团或集体,但我们应明确个体权利须通过集体行为来实现,可见,发展权在原则和结论上是一项个人权利,其实现方式是一项集体权利。[5](P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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