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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的制度维度——基于发展权与新农村建设的双重视角

论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的制度维度——基于发展权与新农村建设的双重视角


李长健;伍文辉


【摘要】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的和谐发展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也是实践法治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 农民权益不能仅通过个人选择, 还必须通过不同组织进行集体选择的方法来实现。在新农村建设中, 应以动态发展的视野, 通过个人和政府的双重选择进行利益重构, 着手以发展权为核心, 以发展民主为内容的制度安排, 实现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基层行政权;农民权益;利益重构;发展权
【全文】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所有行为都与利益有关,利益发展与利益关系的变化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制度演变的逻辑基础。我国属政府推动型改革,甚至长期的行政经济要求政府在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变迁中担负起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重任,因此以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双重互构,主客体权利的融合,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建构,以发展民主为内容,促进发展权力与发展权利的和谐,让农民能平等地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从而实现农民全面自由充分的发展。
  一、发展民主: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双重互构的新探索
  从哲学的主客体二元对立出发,利益是独立于主体世界的存在,主体世界的发展依赖于客体的利益满足。利益通俗称为“好处”,是能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事物。[1]这种需求是人之本性,需求导向对“需求满足”的目的性利益追求,在利益的追求与冲突中演绎着社会的变迁。法律上权利和利益是两个紧密联系而又相区别的概念,利益是权利动力之源,利益冲突是权利产生的直接原因,它使人满足需要的行为与满足需要的社会客观可能性条件联系起来。同时应明确,并非一切冲突的利益都能导向权利,只有经过利益主体选择后由现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才能成为权利。农民权益含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两个基本方面,农民权益是农民作为社会主体存在的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2]以农民为主要参与力量的农业发展是社会分工的前提,也是国民经济其它部门得以独立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农业发展、农村进步都需要调动农民积极性,所以说,农民利益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前提和动因。随着社会发展,农村利益总量将会逐渐增大,农民增量利益的保护进入人们的视野,增量利益并不是简单存量利益的增加,而是在存量利益的基础上的有机增长,从而形成供农民分配的发展利益。劳动与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创造价值,在存量利益与增量利益的产生分配过程中,不仅需要促进以农民为主体的全面自由发展,而且需要以土地为核心客体的生产资料发展,以此和谐共同发展来带动各利益主体关系的变化,利益分配格局的改变。
  农村社会的发展,发展利益的产生和分配过程,引起了行政权力与农民权利关系的变化,在这种动态过程中,需要形成一种新的动态平衡关系,从单纯的权力与权利制衡到和谐发展关系。在基层行政权与农民权益变的发展中,随着发展利益的产生,需要在农民发展权利与政府发展权力之间建立一种全新的相互制衡关系。发展权力的设置和运行也应当以权利为本位,因为对权利的保障是发展权力的存在理由,不以保障权利为目的的发展权力是缺乏合法性、正当性的公共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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