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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变革(二)

  原先刑辨律师对会见难的感触是如临大敌、面对深渊,现在的感觉是诚惶诚恐、如坐针毡。
  在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次数、时间、审批程序等方面都做了详尽的规定。这次律师法的修改,成了单兵突进,缺少后援,形成进退维谷的境地。
  目前在相当多的地方,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还得先到侦查机关说明会见目的,提交相关手续,这样做无非是通知办案机关律师取得了合法的代理人或辩护人身份。这在刑诉法没有修改之前,可以防止和办案机关发生矛盾,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新修订的律师法缺少相关规定,只能走老路子,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书和会见函,期待的结果自然还是书面批准或者口头允诺。办案机关受惯性影响仍以各种理由或者根本就不提出任何理由而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在押嫌疑人。律师要达到会见委托人的目的,要不继续采取“向领导或上级部门反映”等非法律的手段“曲线救国”;要不干脆取道看守所直接会见。可以预见,不听“招呼”强行会见的后果如何?不难想象这种自作主张会给刑辩律师的心理带来多么强烈的折磨,在客观效果上也导致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大打折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在现实中,律师往往被办案机关内部复杂的人事管理关系所羁绊,不知从何入手,等刑辩律师摸清楚分管领导是谁、审批程序如何后,还会碰到主管人员出差、开会等原因无暇办理的实际情况。等等这些不仅消磨了刑辨律师的锐气,还要无端延长很久时间。有时候再碰见一个讲歪理的承办人,真叫你秀才见到兵有理说不清,完完全全品尝够了哑巴吃黄连的滋味。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律师会见场所以及会见室的建设规范,由于看守所规模、资金投放大小以及后续改造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国内的会见场所千差万别。有的看守所需要律师把羁押者带出看守监管区,要求律师自备刑具,徒增了律师的看管职责;有的直接进入黑暗潮湿的监室会客间内,在男、女监室的视野里,听着嘈杂的尖叫声履行会见职责;在一些大城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要隔着一层防护栏和一层玻璃,通过电话会见,交流非常困难,签字也更不容易。这种客观上的会见障碍容易克服,办案人员主观上的原因造成的会见难,律师却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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