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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变革(二)

刑诉变革(二)


王建胜


【全文】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律师眼皮子底下“失踪”,让刑辩律师无奈。
  《律师法》在六月一日实施后,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同步修订,全国各省市律师法的执行存在参差不齐的情况,尤其是律师会见权的落实最为突出。
  经过各地市律师协会和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的努力,律师持有“三证”直接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大多得以实现,这预示着和办案机关的明争时代宣告结束,但是暗斗仍在继续,律师会见难还没有根本改观。
  律师会见权是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从而体现国家司法辩护权利,更是律师肩负神圣国家职责和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一项国家使命。从这种意义上说,律师会见权的充分保证和实现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民主和科学的重要标志了。
  《律师法》没有进行修改之前,律师会见停留在刑事诉讼法涉案人的充分辩护权的基本原则之中,在具体条文中还是以执法机关为中心,一切围绕侦查、起诉和审判为中心,律师的工作处于从属地位。在执法环节上,由于立法歧视再加上执法机关的一些司法人员素质低下,人为阻碍律师会见权的行为相当普遍,严重挫败了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性,可以说我国近十几年的刑事辩护制度是失败的。
  陈兴良教授曾经统计过刑事案件被告人自己辩护率为70%以上。不足30%的案件虽有律师介入,除去指定辩护类型的案件,大多数刑事案件在“重口供、轻证据”的背景下,形辩律师往往把重点放在指出控诉证据的疏漏上,成为被动的“挑毛病”律师,唯恐 “律师伪证罪”降临头上,不敢与公安、检察院“对质”,不敢直接向证人取证。
  律师会见旨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涉及的程序情况,直接聆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意见和理由,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制定法律帮助方案,审查办案机构有无明显违法羁押或一些错误行为等,为下一步提供良好适度的辩护作好准备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实践中,由于办案机关的阻挠而不能及时会见,严重的会造成冤假错案、被羁押人员自杀等情况,轻者引发被羁押者家属的不满和指责,继而发生辩护合同履行中止、终止等。新律师法实施后,上述情况有所缓解,但也发生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办案机关为了让律师找不到会见对象而把被羁押者改名羁押或中途异地羁押来对付律师会见,让刑辩律师彻底摸不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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