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变革(一)
王建胜
【全文】
司法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加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真正建立一套公检法司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逐步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让律师群体发挥出强大的社会影响力。现在全国法院系统审判人员的职业化进程很慢,国家对于没有过多羁绊的律师行业完全可以大刀阔斧的进行改革,律师行业首当其冲应是国家司法改革的排头兵。
律师取证虽是律师制度集合体中的一个点,相对于庞杂的司法制度来讲微不足道,但它却是律师“权力”的标志。律师取证权利能否在立法中充分保证,首当其冲要摧毁这块影响司法制度改革的坚冰,彻底改变现行律师刑事辩护不取证、少取证或取无关紧要证现状,到案案取证、多取证或取关键主要证据的飞跃。切实起到监督公检法追究刑事犯罪的公正、合法性,确保法制制度的健康发展。
现行《
刑事诉讼法》、《
律师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对律师取证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如《
刑事诉讼法》第
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第
三十一条:“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六部委的规定第15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高法解释第43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第45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